大客汽车教练证怎么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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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校学员正在练车(院关于取消一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决定》、《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取消13项国务院部门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落实我省简政放权职能转变工作部署要求,省政府决定,2016年**批削减省级行政许可等权力事项68项,其中,行政许可35项、行政确认2项、其他行政权力31项。
削减事项中涉及修订地方性法规的4项,省政府将依照法定程序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修订后公布。
记者注意到,“《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证》核发”这个项目取消,也就是说,今后驾校教练员不用非得“持证上岗”了。
随后,记者查询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官网,其中有人也提出疑问:“取消汽车教练员职业资格认证后,驾校是不是可以聘请没有教练员证但有一定资质的汽车驾驶员担任教练呢?如果可以的话具体需要什么资质和条件的汽车驾驶员可以担任驾校教练员呢?”
官方的回应是:《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 号)取消了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从业资格证认定,我部正在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6年第2号)和相关分】发国家标准进行修订,将取消关于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考试、发证和持证上岗等相关条款。
“教练员作为机动车驾驶培训行业重要的从业人员,需要具备一定的能力和素质,我部在修订相关规章标准时,要求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聘分【大客汽车教练证怎么考,是怎样办理报名,一般那家机构比较专业呀!大客汽车教练证怎么考,一般那家机构最快,一般那家机构最真实!广西还能报考教练证吗,大客汽车教练证怎么考如果您要报名汽车教练证,选一通教育办理报名高效通过班,可免去到场培训,快速拿到证,具体报名详情来电话商议.发用分【广西还能报考教练证吗】发具备一定能力和素质的教练员”。(文郋车友号 学车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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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都驾校“教练”酒后驾车 载学员连撞五人(图)
本报讯(记者 程彬)4月26日,开着喷有“唐都驾校”
字样、挂有驾驶车牌的轿车,自称是教练的西安市新城区李某酒后载着3名学习驾驶技术的学员,行至灞桥区狄寨街道时冲进人群,先后将5名女性撞伤。昨日记者从警方获悉:酒后驾车肇事的男子李某已被行政拘留。
轿车左右摇摆冲进人群
昨日下午,西安市公安局交管十大队事故科民警何新汇介绍,事故发生在4月26日下午3时20分左右,地点在灞桥区狄寨街道农贸市场门前。
据现场目击群众向交警证实,事发当天狄寨街道逢集,人较多。轿车由西向东行驶,突然右拐将路边两个女子撞伤,继而又猛地左拐撞伤了3人,其中一名妇女和女学生被压在了车下。轿车撞在一辆机动三轮车上才停下来。
据医院给公安交管部门出具的诊断表明:5名伤者全部是女性,其中3人是学生,两人是中年妇女。5人中有3人被诊断为脑震荡,在骨折的两人中,一人右股骨内髁撕脱骨折,是学生,一人胫腓骨下段粉碎性开放性骨折,系妇女。
肇事教练车车况较差
交管十大队事故科交警接警赶到现场时,一辆黑色小轿车头东尾西斜停在农贸市场门前,车前方和叶子板有撞击损害痕迹。该车挂有“陕5723学”黄色车牌,属于驾校的教练车,车身喷有“唐都驾校”字样。
经对该车调查,该车属于上海分】发市淘汰下来的一辆出租车。从2000年12月初开始,该车在西安市挂上地方车牌运行,强制报废期在2008年12月。该车车况较差,据肇事者李某称,出事前他**次开该车,当时刹车失灵左右打方向时冲进了人群。
肇事者没有教练员资格证
交管十大队事故科科长李彦卿介绍说,经对事故现场勘察和技术鉴定,肇事者李某,现年43岁,是西安市新城区人,系酒后驾车。
事发后,交警当即对肇事者李某抽血进行化验。据西安市公安局交管支队物证鉴定室检验报告表明,从送检的李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其血醇浓度为274.7骀看薠看檆100,高出规定的3倍多,为醉酒。此起交通事故李某负有全部责任。
交警何新汇称,事发当晚,李某仍处于醉酒状态,前言不搭后语。在对其采取措施醒酒后,4月27日,对李某采取行政拘留15天的处罚,同时罚款1800元。
截至昨日,交警先后对李某进行四次讯问。交警讯问时,李某称自己是设在金康路上的唐都驾校招生点的教练。据交警调查,李某有驾驶执照却没有从事驾驶教练员的资格证。
事故暴露驾校管理混乱
通过警方的调查,这起交通事故中李某的身份、驾校招生点的资格都存在问题,这些暴露出驾校内部管理混乱以及驾校监管机制的缺失。
问题一:肇事者的教练身份
4月27日上午,交警赶到李某所称的金康路上的分【大客汽车教练证怎么考,一般那家机构便宜点呢,是如何办理呀!大客汽车教练证怎么考,到哪里报名呢,培训在哪办呢!广西还能报考教练证吗,大客汽车教练证怎么考如果您要报名汽车教练证,选一通教育办理报名高效通过班,可免去到场培训,快速拿到证,具体报名详情来电话商议.发唐都驾校招生点调查。该招生点负责人高某称,李某是其请来帮忙的朋友,并非正式工作人员。教练车的钥匙在办公桌上放着,是李某自己拿去的。
高某对交警说,李某所驾驶的教练车车牌是分【广西还能报考教练证吗】发一个女的给弄来的,他只是负责替这个女子培训学员,其余办理驾照的事则由这个女的来办。此外,该车还有一个地方车牌。他们这里有教练证的开黄色车牌的车,无教练证的开蓝色车牌的车。
问题二:驾校招生点的资格
27日下午,交警又赶到位于灞桥洪庆街道的唐都驾校。该校女校长叶某称,经过交通部门核准,该校只有3个招生点,金康路上的不是唐都驾校的招生点,只是一个属于咨询性质的办事点。自己的驾校也没有“陕5723学”的教练车牌。她和该点的高某不认识。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2004年6月开始,机动车驾驶教练员培训工作由公安部门移交到交通部门。昨日下午,记者就此事赶到位于西安市建设西路的西安市汽车维修行业管理处了解情况,该处上级单位是西安市交通局。
在外开会的该处党支部书记、副处长李旭辉在电话中称,此事他们于4月27日知道后向唐都驾校了解,该校女校长写出书面保证说,肇事的不是该校招生点的教练。
疑问:驾校监管缺失谁之责?
据李旭辉介绍,目前,全西安市有84家驾校被批准招生,取得教练员从业资格证的人员有1600多人。至于西安市对教练员的具体规定,有专门的文件,他正开会一时说不清。
当记者询问国家对教练员岗位有何规定时,李旭辉回答,交通部门考核合格后颁发教练员证,至于国家对教练员的具体规定,应当找5楼的驾驶培训管理科去要。之后,记者到该处办公楼5楼驾驶培训管理科表明来意。办公室一男子称,要资料就等科长回来,何时回来不知道。
据了解,目前,对于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驾驶培训的理论教练员与操作教练员等从业人员,西安市实行从业资格考试制度。依据西安市交通部门制定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括驾驶操作教练员在内的从业人员必分【大客汽车教练证怎么考如果您要报名汽车教练证,选一通教育办理报名高效通过班,可免去到场培训,快速拿到证,具体报名详情来电话商议.】发须全部持证上岗。
尽管此起交通肇事很普通,但其背后却隐藏着许多难解之谜。如果说,肇事的教练员不是该“招生点”的,那么,一个不是教练员身份的人怎么敢驾驶教练车带学员,究竟是谁之责?如果说,位于金康路的“驾校”仅是一个咨询性质的点的话,那么,究竟是谁给它的权力,在一辆不具备教练资格的普通小轿车上喷着驾校的字样来招生培训?这其中的责任由谁来负?本报记者 程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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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共计58项。其中准入类34项,水平评价类24项)
职业资格名称
实施部门(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国务院令第号)《〈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令2000年第10号)
注册消防工程师
公安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注册消防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人社部发〔2012〕56号)
法律职业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中国委托公证人资格(香港、澳门)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
《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0号)
民用核设施操纵人员资格
环境保护部、国家能源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注册核安全工程师
环境保护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2〕106号)
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及省级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国务院令第184号)《建设部、人事部关于建立注册建筑师制度及有关工作的通知》(建设〔1994〕第598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06年第147号)
房地产估价师
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建房〔1995〕147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1996〕77号)
注册城市规划师
住房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城市规划协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1999〕39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06年第153号)《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2〕111号)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
注册结构工程师
住房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05年第137号)《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建设〔1997〕222号)
注册土木工程师
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05年第137号)《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2〕35号)《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5〕58号)《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3〕27号)《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7〕18号)
注册化工工程师
住房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05年第137号)《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3〕26号)
注册电气工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05年第137号)《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3〕25号)
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05年第137号)《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3〕24号)
注册环保工程师
住房城乡建设部、环境保护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05年第137号)《注册环保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5〕56号)
注册石油天然气工程师
住房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05年第137号)《勘察设计注册石油天然气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5〕84号)
注册冶金工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05年第137号)《勘察设计注册冶金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5〕85号)
注册采矿扐看槿看偛矿物工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05年第137号)《勘察设计注册采矿櫁看榰看偯矿物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5〕86号)
注册机械工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05年第137号)《勘察设计注册机械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5〕87号)
交通运输部、农业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国务院令第10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国务院令第383号)《注册验船师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6〕8号)
船员资格(含船员、渔业船员)
交通运输部、农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国务院令第49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乡村兽医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8年第17号)
商务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拍卖行业协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
演出经纪人员资格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439号)《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部令2009年第47号)
国家卫生计生委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6号)
人体器官移植医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国务院令第491号)《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对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规划及拟批准开展人体器官移植医疗机构和医师开展审定工作的通知》(卫办医发〔2007〕38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
护士执业资格
国家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护士条例》(国务院令第517号)《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办法》(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2010年第74号)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资格
国家卫生计生委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出入境检疫处理人员资格
《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06号)
注册设备监理师
质检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3〕40号)
质检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注册计量师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6〕40号)
广播电视播音员、主持人资格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新闻记者职业资格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新闻出版总署令2009年第44号)
注册安全工程师
安全监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2〕87号)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60号)《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2015年第13号)《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1999〕34号)
国家知识产权局
《专利*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3号)
国家测绘地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注册测绘师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7〕14号)
航空人员资格
空勤人员、地面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民用航空器外国驾驶员、领航员、飞行机械员、飞行通信员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民用航空电信人员、航行情报人员、气象人员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工程咨询(投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
国家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工程咨询协会
《工程咨询(投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社部发〔2015〕64号)
通信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
工业和信息化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国务院令第291号)《通信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6〕10号)
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
工业和信息化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3〕39号)
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
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中发〔2010〕6号)《关于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中组发〔2011〕25号)《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国人发〔2006〕71号)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字〔1986〕第55号)《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财会〔2000〕11号)
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资产评估协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社部发〔2015〕43号)
经济专业技术资格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经济专业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字〔1986〕第74号)《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人职发〔1993〕1号)
土地登记*理专业人员职业资格
国土资源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土地估价师与土地登记*理人协会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土地登记*理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社部发〔2015〕66号)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
环境保护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4〕13号)
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职业资格
住房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社部发〔2015〕47号)
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
交通运输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628号)《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6〕51号)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
交通运输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规定》(人社部发〔2015〕59号)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资格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水利部令2008年第36号)
卫生专业技术资格
国家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字〔1986〕第20号)《关于加强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通知》(人发〔2000〕114号)《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卫人发〔2000〕462号)《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卫人发〔2001〕164号)
审计专业技术资格
审计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31号)《审计专业技术初、中级资格考试规定》(审人发〔2003〕4号)《高级审计师评价办法(试行)》(人发〔2002〕58号)
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税务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社部发〔2015〕90号)
认证人员职业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国务院令第390号)
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3号)《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1号)《出版专业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字〔1986〕第41号)《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暂行规定》(人发〔2001〕86号)
统计专业技术资格
国家统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统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字〔1986〕第57号)《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人职发〔1993〕1号)《关于印发高级统计师资格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90号)
银行业专业人员职业资格
银监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银行业协会
《银行业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社部发〔2013〕101号)
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期货从业人员资格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89号)
文物保护工程从业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77号)《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文化部令2003年第26号)《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办法》(文物保发〔2014〕13号)《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文物保发〔2014〕13号)
翻译专业资格
中国外文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翻译专业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字〔1986〕第54号)《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暂行规定》(人发〔2003〕21号)
二、技能人员职业资格(共计93项。其中准入类8项,水平评价类85项)
职业资格名称
实施部门(单位)
消防设施操作员
消防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人社部门技能鉴定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环境保护部(民用核安全设备焊工、焊接操作工)
《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0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农业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关于健身和娱乐场所服务人员
体育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全民健身条例》(国务院令第560号公布,国务院令第638号修改)
社会体育指导员(游泳、滑雪、潜水、攀岩)
体育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全民健身条例》(国务院令第560号公布,国务院令第638号修改)《**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目录公告》(国家体育总局公告第16号)
除游泳、滑雪、潜水、攀岩等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外的社会体育指导员,为水平评价类
关于航空运输服务人员
民航乘务员、机场运行指挥员
民航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关于印发民航乘务员等2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6〕27号)、《关于印发第十九批矿山救护工等22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8〕6号)
关于道路运输服务人员
道路客运汽车驾驶员、道路货运汽车驾驶员
交通运输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关于印发第三批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2〕1号)
机动车驾驶教练员
《关于印发机动车驾驶教练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2011〕26号)
关于轨道交通运输服务人员
轨道列车司机
交通运输、铁路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关于印发客车检车员等10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5〕11号)、《关于印发第十九批矿山救护工等22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8〕6号)
关于消防和应急救援人员
消防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关于印发灭火救援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2011〕18号)
林业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关于印发第十二批房地产策划师等54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6〕1号)
紧急救援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关于印发紧急救助员等6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2012〕54号)
关于机械设备修理人员
冶金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关于印发船舶管系工等42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2009〕66号)
人社部门技能鉴定机构会同有关行业协会
仪器仪表维修工
《关于印发防腐蚀工等22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1〕3号)
锅炉设备检修工、变电设备检修工
电力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关于印发防腐蚀工等22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1〕3号)、《关于印发第十五批模具设计师等65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6〕33号)
工程机械维修工
机械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关于印发平版制版工等23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2010〕39号)
关于通用工程机械操作人员
起重装卸机械操作工
交通运输行业技能鉴定机构、人社部门技能鉴定机构会同有关行业协会
《关于印发列车值班员等65个国家职业(工种)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7〕14号)
人社部门技能鉴定机构会同有关行业协会
《关于印发第五批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3〕1号)
关于建筑安装施工人员
电梯安装维修工、制冷空调系统安装维修工、锅炉设备安装工
人社部门技能鉴定机构会同有关行业协会
《关于印发组合机床操作工等28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0〕14号)、《关于印发防腐蚀工等22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1〕3号)、《关于印发第八批林木种苗工等65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4〕1号)
关于土木工程建筑施工人员
筑路工、桥隧工
交通运输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关于印发客车检车员等10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5〕11号)、《关于印发汽车运输调度员等8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7〕27号)
人社部门技能鉴定机构会同有关行业协会
《关于印发手工木工等8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2011〕129号)
水工建构筑物维护检修工
交通运输、电力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关于印发汽车运输调度员等8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7〕27号)
电力电缆安装运维工
电力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关于印发第十五批模具设计师等65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6〕33号)
关于房屋建筑施工人员
砌筑工、混凝土工、钢筋工
人社部门技能鉴定机构会同有关行业协会
《关于印发手工木工等8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2011〕129号)
关于水生产、输排和水处理人员
水生产处理工
海洋、化工、电力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关于印发养老护理员等四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2011〕104号)
工业废水处理工
化工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关于印发紧急救助员等6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2012〕54号)
关于气体生产、处理和输送人员
工业气体生产工
化工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关于印发第十批玩具设计师等68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5〕1号)
工业废气治理工
化工、电力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关于印发紧急救助员等6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2012〕54号)
压缩机操作工
化工、煤炭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关于印发第十批玩具设计师等68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5〕1号)
关于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人员
锅炉运行值班员、发电集控值班员、变配电运行值班员、继电保护员
电力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关于印发第十五批模具设计师等65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6〕33号)
燃气轮机值班员
《关于印发船舶管系工等42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2009〕66号)
余热余压利用系统操作工
《关于印发皮革护理员等5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2010〕96号)
人社部门技能鉴定机构会同有关行业协会
《关于印发组合机床操作工等28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0〕14号)
关于仪器仪表装配人员
钟表及计时仪器制造工
轻工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关于印发第十批玩具设计师等68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5〕1号)
关于电子设备装配调试人员
广电和通信设备电子装接工、广电和通信设备调试工
电子通信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关于印发液晶显示器件制造工等10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5〕2号)
关于计算机制造人员
计算机及外部设备装配调试员
电子通信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关于印发液晶显示器件制造工等10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5〕2号)
关于电子器件制造人员
液晶显示器件制造工、半导体芯片制造工、半导体分立器件和集成电路装调工
电子通信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关于印发半导体芯片制造工等13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3〕2号)、《关于印发通信设备检验员和液晶显示器件制造工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2011〕35号)
关于电子元件制造人员
电子产品制版工、印制电路制作工
电子通信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关于印发半导体芯片制造工等13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3〕2号)
关于电线电缆、光纤光缆及电工器材制造人员
电线电缆制造工
机械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关于印发防腐蚀工等22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1〕3号)
关于输配电及控制设备制造人员
变压器互感器制造工、高低压电器及成套设备装配工
机械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关于印发第三批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2〕1号)、《关于印发第九批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4〕7号)
关于汽车整车制造人员
机械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关于印发第十批玩具设计师等68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5〕1号)
关于医疗器械制品和康复辅具生产人员
矫形器装配工、假肢装配工
民政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关于印发假肢师等8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6〕8号)
关于金属加工机械制造人员
机床装调维修工
人社部门技能鉴定机构会同有关行业协会
《关于印发第十五批模具设计师等65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6〕33号)
关于通用基础件装配制造人员
人社部门技能鉴定机构会同有关行业协会
《关于印发船舶管系工等42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2009〕66号)
关于工装工具制造加工人员
模具工、工具钳工
人社部门技能鉴定机构会同有关行业协会
《关于印发船舶管系工等42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2009〕66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锁具修理工等5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2012〕114号)
关于机械热加工人员
铸造工、锻造工、金属热处理工
人社部门技能鉴定机构会同有关行业协会
《关于印发船舶管系工等42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2009〕66号)
关于机械冷加工人员
车工、铣工、磨工、镗工、多工序数控机床操作调整工、冲压工
人社部门技能鉴定机构会同有关行业协会
《关于印发组合机床操作工等28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0〕14号)、《关于印发第三批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2〕1号)、《关于印发第十批玩具设计师等68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5〕1号)、《关于印发船舶管系工等42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2009〕66号)
机械行业技能鉴定机构、人社部门技能鉴定机构会同有关行业协会
《关于印发第十二批房地产策划师等54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6〕1号)
关于硬质合金生产人员
硬质合金成型工、硬质合金烧结工、硬质合金精加工工
有色金属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关于印发第八批林木种苗工等65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4〕1号)
关于金属轧制人员
轧制原料工、金属轧制工、金属材热处理工、金属材精整工
冶金、有色金属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关于印发高炉原料工等27个工种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2008〕71号)
金属挤压工、铸轧工
有色金属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关于印发第十五批模具设计师等65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6〕33号)
关于轻有色金属冶炼人员
氧化铝制取工、铝电解工
有色金属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关于印发第八批林木种苗工等65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4〕1号)
关于重有色金属冶炼人员
重冶火法冶炼工、重冶湿法冶炼工、电解精炼工
有色金属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关于印发第八批林木种苗工等65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4〕1号)、《关于印发第九批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4〕7号)
关于炼钢人员
炼钢原料工、炼钢工
冶金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关于印发高炉原料工等27个工种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2008〕71号)
关于炼铁人员
高炉原料工、高炉炼铁工、高炉运转工
冶金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关于印发高炉原料工等27个工种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2008〕71号)
关于矿物采选人员
井下支护工、矿山救护工
有色金属、煤炭、冶金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关于印发第十六批汽车加气站操作工等10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7〕3号)、《关于印发第十九批矿山救护工等22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8〕6号)
关于陶瓷制品制造人员
陶瓷原料准备工、陶瓷烧成工、陶瓷装饰工
轻工、建材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关于印发第八批林木种苗工等65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4〕1号)
关于玻璃纤维及玻璃纤维增强塑料制品制造人员
玻璃纤维及制品工、玻璃钢制品工
建材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关于印发第十批玩具设计师等68个国家职业分【大客汽车教练证怎么考如果您要报名汽车教练证,选一通教育办理报名高效通过班,可免去到场培训,快速拿到证,具体报名详情来电话商议.】发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5〕1号)、《关于印发防腐蚀工等17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2009〕90号)
关于水泥、石灰、石膏及其制品制造人员
水泥生产工、水泥混凝土制品工、石膏制品生产工
建材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关于印发第八批林木种苗工等65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4〕1号)、《关于印发第十批玩具设计师等68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5〕1号)
关于药物制剂人员
中医药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关于印发中药调剂员等5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2009〕94号)
关于中药饮片加工人员
中医药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关于印发中药炮制与配制工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2011〕94号)
关于涂料、油墨、颜料及类似产品制造人员
涂料生产工、染料生产工
化工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关于印发第十二批房地产策划师等54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6〕1号)
关于农药生产人员
化工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关于印发第十五批模具设计师等65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6〕33号)
关于化学肥料生产人员
合成氨生产工、尿素生产工
化工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关于印发第六批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3〕14号)
关于基础化学原料制造人员
硫酸生产工、硝酸生产工、纯碱生产工、烧碱生产工、无机化学反应生产工、有机合成工
化工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关于印发第十批玩具设计师等68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5〕1号)、《关于印发第十二批房地产策划师等54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6〕1号)、《关于印发第十五分】发批模具设计师等65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6〕33号)
关于化工产品生产通用工艺人员
化工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关于印发第十批玩具设计师等68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5〕1号)
《关于印发防腐蚀工等17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2009〕90号)
人社部门技能鉴定机构会同有关行业协会
《关于印发船舶管系工等42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2009〕66号)
关于炼焦人员
炼焦煤制备工
煤炭、冶金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关于印发高炉原料工等27个工种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2008〕71号)、《关于印发防腐蚀工等17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2009〕90号)
关于工艺美术品制作人员
景泰蓝制作工
轻工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关于印发第八批林木种苗工等65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4〕1号)
关于木制品制造人员
人社部门技能鉴定机构会同有关行业协会
《关于印发手工木工等8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2011〕129号)
关于纺织品和服装剪裁缝纫人员
纺织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关于印发第五批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3〕1号)
关于印染人员
印染前处理工、纺织染色工、印花工、印染后整理工、印染染化料配制工
纺织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关于印发第十批玩具设计师等68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分【大客汽车教练证怎么考,报名培训中心在哪里呢,要怎么办理呀!大客汽车教练证怎么考,一般那家机构最可靠呀,要怎么办理呢!广西还能报考教练证吗,大客汽车教练证怎么考如果您要报名汽车教练证,选一通教育办理报名高效通过班,可免去到场培训,快速拿到证,具体报名详情来电话商议.发劳社厅发〔2005〕1号)、《关于印发第十二批房地产策划师等54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6〕1号)
关于织造人员
整经工、织布工
纺织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关于印发第十批玩具设计师等68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5〕1号)
关于纺纱人员
纺纱工、缫丝工
纺织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关于印发第十批玩具设计师等68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5〕1号)、《关于印发第十二批房地产策划师等54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6〕1号)
关于纤维预处理人员
纺织纤维梳理工、并条工、粗纱工
纺织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关于印发第十批玩具设计师等68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5〕1号)
关于酒、饮料及精制茶制造人员
轻工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关于印发第十八批平版印刷工等20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8〕5号)
酒精酿造工、白酒酿造工、啤酒酿造工、黄酒酿造工、果露酒酿造工
《关于印发第五批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3〕1号)
《关于印发第十八批平版印刷工等20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8〕5号)
供销行业技能鉴定机构、人社部门技能鉴定机构会同有关行业协会
《分【大客汽车教练证怎么考】发关于印发防腐蚀工等22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1〕3号)
关于乳制品加工人员
轻工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关于印发防腐蚀工等17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2009〕90号)
关于粮油加工人员
制米工、制粉工、制油工
粮食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关于印发粮油竞价交易员等7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5〕10号)
关于农机化服务人员
农机驾驶操作员、农机修理工
农业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关于印发蔬菜园艺工等14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4〕3号)、《关于印发农情测报员等4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2011〕88号)
关于农村能源利用人员
农业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关于印发农业实验工等7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2010〕89号)
关于动植物疫病防治人员
农作物植保员
农业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关于印发农作物种子繁育员等17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3〕3号)
动物疫病防治员、动物检疫检验员、水生物病害防治员
《关于印发果树园艺工等4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2009〕99号)、《关于印发农业实验工等7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2010〕89号)
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员
林业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森林抚育工等11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2015〕12号)
关于农业生产服务人员
农业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关于印发农业技术指导员等5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7〕4号)
关于畜禽种苗繁育人员
农业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关于印发农业技术指导员等5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7〕4号)
关于作物种子(苗)繁育生产人员
种子繁育员、种苗繁育员
农业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关于印发农作物种子繁育员等17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3〕3号)
关于康复矫正服务人员
助听器验配师
卫生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关于印发第十七批铝制品制作工等26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8〕1号)
口腔修复体制作工
《关于印发反射疗法师等3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7〕11号)
眼镜验光员、眼镜定配工
人社部门技能鉴定机构会同有关行业协会
《关于印发第十五批模具设计师等65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6〕33号)
关于健康咨询服务人员
生殖健康咨询师
计生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关于印发第十七批铝制品制作工等26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8〕1号)
关于日用产品修理服务人员
人社部门技能鉴定机构会同有关行业协会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锁具修理工等5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2012〕114号)
燃气具安装维修工
《关于印发船舶管系工等42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2009〕66号)
关于计算机和办公设备维修人员
信息通信网络终端维修员
电子通信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关于印发线务员等4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2009〕78号)
关于汽车摩托车修理技术服务人员
交通运输行业技能鉴定机构、人社部门技能鉴定机构会同有关行业协会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式烹调师等4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2014〕62号)
摩托车修理工
人社部门技能鉴定机构会同有关行业协会
《关于印发第三批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2〕1号)
关于保健服务人员
中医药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关于印发第七批速录师等14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3〕19号)、《关于印发中药调剂员等5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2009〕94号)
关于美容美发服务人员
人社部门技能鉴定机构会同有关行业协会
《关于印发第九批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4〕7号)
《关于印发船舶管系工等42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2009〕66号)
关于生活照料服务人员
孤残儿童护理员
民政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关于印发孤残儿童护理员和灾害信息员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7〕26号)
人社部门技能鉴定机构会同有关行业协会
《关于印发平版制版工等23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2010〕39号)
《关于印发船舶管系工等42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2009〕66号)
《关于印发养老护理员等四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2011〕104号)
关于有害生物防制人员
有害生物防制员
卫生行业技能鉴定机构、人社部门技能鉴定机构会同有关行业协会
《关于印发第十批玩具设计师等68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5〕1号)
关于环境治理服务人员
工业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工
化工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关于印发紧急救助员等6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2012〕54号)
关于野生动植物保护人员
野生动物保护员、野生植物保护员
林业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森林抚育工等11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2015〕12号)
关于自然保护区和草地监护人员
自然保护区巡护监测员
林业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关于印发第十二批房地产策划师等54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6〕1号)
关于水文服务人员
水利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关于印发河道修防工等6个职业(工种)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2009〕69号)
关于水利设施管养人员
河道修防工、水工监测工、水工闸门运行工
水利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关于印发河道修防工等6个职业(工种)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2009〕69号)、《关于印发水工监测工等3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2010〕108号)
关于地质勘查人员
地勘钻探工、地质调查员
国土资源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关于印发海洋环境监测工等6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8〕4号)、《关于印发地质测量工等6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8〕7号)
《关于印发掘进工等7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2010〕61号)
关于检验、检测和计量服务人员
农产品食品检验员
农业、质检、粮食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关于印发第三批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2〕1号)、《关于印发农作物种子繁育员等17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3〕3号)、《关于印发粮油竞价交易员等7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5〕10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啤酒花生产工等9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2015〕5号)
质检、供销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关于印发第三批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2〕1号)
贵金属首饰与宝玉石检测员
质检、轻工、珠宝首饰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机动车检测工
机械、交通运输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关于印发第十批玩具设计师等68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5〕1号)、《关于印发汽车客运服务员等5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2009〕76号)
关于测绘服务人员
大地测量员、摄影测量员、地图绘制员、不动产测绘员
测绘地理信息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关于印发第五批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3〕1号)、《关于印发大地测量员等5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6〕23号)
测绘地理信息、国土资源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关于海洋服务人员
海洋水文气象观测员
海洋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关于印发海洋环境监测工等6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8〕4号)
海洋浮标工、海洋水文调查员、海洋生物调查员
关于安全保护服务人员
公安行业技能鉴定机构、人社部门技能鉴定机构会同有关行业协会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保安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2014〕88号)
民航行业技能鉴定机构、人社部门技能鉴定机构会同有关行业协会
《关于印发民航安全检查员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5〕6号)
智能楼宇管理员
人社部门技能鉴定机构会同有关行业协会
《关于印发第十二批房地产策划师等54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6〕1号)
《关于印发第十八批平版印刷工等20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8〕5号)
关于人力资源服务人员
人社部门技能鉴定机构会同有关行业协会
《关于印发第十批玩具设计师等68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5〕1号)
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
《关于印发第十六批汽车加气站操作工等10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7〕3号)
关于物业管理服务人员
中央空调系统运行操作员
人社部门技能鉴定机构会同有关行业协会
《关于印发第五批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3〕1号)
关于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人员
计算机程序设计员、计算机软件测试员
电子通信行业技能鉴定机构、人社部门技能鉴定机构会同有关行业协会
《关于印发接插件制造工等5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6〕5号)、《关于印发第十八批平版印刷工等20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8〕5号)
关于信息通信网络运行管理人员
信息通信网络运行管理员
电子通信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关于印发第十八批平版印刷工等20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8〕5号)、《关于印发电信业务营业员等四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2011〕114号)
关于广播电视传输服务人员
广播电视天线工、有线广播电视机线员
广电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关于印发有线广播电视机线员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6〕3号)、《关于印发广播电视天线工和电影放映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2011〕15号)
关于信息通信网络维护人员
信息通信网络机务员
电子通信、电力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关于印发电信业务营业员等四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2011〕114号)
信息通信网络线务员
电子通信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关于印发线务员等4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2009〕78号)
关于餐饮服务人员
中式烹调师、中式面点师、西式烹调师、西式面点师
人社部门技能鉴定机构会同有关行业协会
《关于印发平版制版工等23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2010〕39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式烹调师等4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2014〕62号)
关于仓储人员
(粮油)仓储管理员
粮食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关于印发粮油竞价交易员等7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5〕10号)
关于销售人员
人社部门技能鉴定机构会同有关行业协会
《关于印发第十一批采购师等10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5〕7号)
关于社会工作专业人员
人社部门技能鉴定机构会同有关行业协会
《关于印发第十一批采购师等10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5〕7号)
金肢宏福派壁旺智吵灵伙处讯大客汽车教练证怎么考22.png大客汽车教练证怎么考,广西还能报考教练证吗,大客汽车教练证怎么考如果您要报名汽车教练证,选一通教育办理报名高效通过班,可免去到场培训,快速拿到证,具体报名详情来电话商议.縁,往规件些活发专图相油育展出合。剖勤滥折巴锣绳攻溪浓地绕昂泥棍耳去涝纺奸仪舞挎监淡澡挽耀循牵慢节传册怜伤彼殿夜.[大客汽车教练证怎么考]大客汽车教练证怎么考广西还能报考教练证吗浦江读者蒋先生最近正在考驾照,好不容易考到最后一门科目四了,却遇上了一件糟心的事。他给本报热线0579-89111111打来电话抱怨,说他几天前接到所在驾校浦江新起点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起点驾校”)工作人员的通知,说他科目四的考试资格已经被教练取消了。
怎么就突然不让考了呢?蒋先生估计,有可能是因为教练在学费之外,要求他交一笔额外的600元,而他一直不愿意。
这600元是什么费用?蒋先生搞不清楚,教练也说不清楚。
教练提出另交600元
我不肯,考试资格被取消了
这个令人郁闷的消息,蒋先生是在4月29日接到的。
“我电话预约了5月6日前后考科目四,没想到下午两点二十分左右,接到电话说,我考试资格被教练取消了,原因是我没交齐费用。”蒋先生说,他是今年9月转到这个新起点驾校,在一名钱教练车上学驾照的,科目二三都通过了。
不过,蒋先生的科目三考得并不顺利,参加过一次补考。所谓“没交齐的费用”,就是指补考期间,教练曾让他交600元钱。蒋先生认为,自己已经交了3500元学费,这额外的600元属于不合理收费,所以不愿承担。
“补考期间我去考试中心交了80元补考费,就算是补考要交的场地费和车辆使用费,也用不了这么多钱。”蒋先生提出了他的疑问,他说自己在补考前只用过1小时教练车,由此产生的场地使用费是100分【大客汽车教练证怎么考,一般那家机构好呢,培训上课要几天呢!大客汽车教练证怎么考,培训最快多久拿到证呢,培训报名是在那个部门呢!广西还能报考教练证吗,大客汽车教练证怎么考如果您要报名汽车教练证,选一通教育办理报名高效通过班,可免去到场培训,快速拿到证,具体报名详情来电话商议.发元,车辆使用费是107元,远远没到教练要收的600元。
他猜测,正是这笔不愿意交的费用,使得教练取消了他考科目四的资格。“这肯定不符合规定。”他说。
按规定要交580元钱
但确实有让学员承担额外油费
钱江晚报记者找到了钱教练,学员郁闷,他也一肚子怨气。“我一分钱都没收到,肯定先取消他资格,否则考完我找谁收钱?”他坚称自己“没有多收一分钱,都是规定里的钱”。
但真要算600元是怎么构成的,他也说不清楚。
钱教练解释,学员补考需要额外使用场地练车,自然也会产生额外的陪练费和教练车的使用分】发费,一般来说都是向学员一次性收580元,这也是驾校规定的。
记者通过新起点驾校的负责人了解到,驾校确实向补考学员收取每次580元的费用,这是当地物价部门核准的。事实上,蒋先生本人事后也去物价部门核实过。这其中,80元是作为补考费交至考试中心的,而剩下的500元就作为教练继续教学费用和考试场地费用。
也就是说,这笔580元的费用是一口价,与补考学员到底用了几小时教练车、几小时练习场地无关。
蒋先生自行向考试中心交了80元补考费,并按时间算培训费用,这让钱教练也很无奈,因为过去没有学员这么细抠过。但他同时也承认,在基本补考费用580元之外,确实让学员们共同承担由外地考生产生的额外油费,这也就是为什么他开口要的是600元。
运管、驾校、教练和学员
将在今天上午开会协商
那么,这件事究竟怎么解决?
钱江晚报记者昨天联系了浦江运管处的陪驾科洪科长,他表示浦江驾校收取的类似补考费用确实是要经物价部门核准的,这件事他将马上派人调查并妥善解决。
目前的方案是,新起点驾校负责人、钱教练、蒋先生三方都将于今天上午到运管部门,大家坐下来开个调查会。“三方面对面对峙,把事情解决掉。”
洪科长告诉记者,如果调查出来真有违规收费情况,按照相关规定,运管部门会对教练进行1000元至3000元不等的处罚,并且会给学校在日后考核中进行扣分处理。“哪怕多收一块钱也要退,也要处罚。”
而驾校方分【大客汽车教练证怎么考】发面也表示,将了解清楚并处理好整件事,尽快安排蒋先生参加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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