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平湖教练证书,深圳市平湖汽车教练证一般培训费多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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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2月20日,交通运输部职业资格中心(简称部职业资格中心)在北京举行机动车驾驶教练员网络学习平台启动仪式。该平分】发台启用后短短几天内,全国各地数十家驾校的相关负责人、教练员,就平台注册、使用等问题进行了咨询,部职业资格中心考务管理处的联系电话响个不停。
随着驾培行业改革的不断推进以及机动车驾驶教练员从业资格认证的取消,机动车驾驶教练员从业人员素质如何得到提升越来越被行业上下所关注。近日,中国交通新闻网记者来到部职业资格中心,围绕行业管理机构、驾驶培训机构和广大从业人员关注的机动车驾驶教练员继续教育热点话题,采访了相关负责人员。
教练员继续教育急需改进
2016年年初,国务院公布取消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从业资格认证,机动车驾驶教练员不再有入门门槛。在此情况下,如何提升教练员素质成为行业急需考虑的问题。
“教练员素质的提高,一方面要通过国家职业资格来引导,另一方面还需要加强平时的继续教育学习。”部职业资格中心考务管理处处长王福恒说。
交通运输部一直重视提高机动车驾驶教练员的素质。2006年制定《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管理规定》时,对教练员继续教育提出了要求。2016年对规定进行修订时,保留了加强教练员职分【深圳市平湖教练证书,深圳市平湖汽车教练证一般培训费多少钱】发业道德教育和驾驶新知识、新技术再教育的有关要求。
同时,随着驾驶培训行业进入了改革之年,教练员的继续教育工作再次被提上议事日程。2016年年初,公安部、交通运输部联合印发《关于做好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制度改革工作的通知》,将教练员素质提高列为重要内容,明确要求“开展教练员再教育”。
“但从我们掌握的情况看,各地落实教练员继续教育要求的情况不尽如人意。”王福恒告诉记者,各地执行的情况千差万别,有些地方统一组织继续教育,有些则以驾校自己做一些内部培训*替继续教育。行业中大部分省份继续教育仍以集中面授为主,少部分采用了网上继续教育形式。
总的来看,机动车驾驶教练员继续教育现状至少存在四方面问题。一是缺少统一的继续教育标准,各地各驾校对继续教育的理解不同,把握的尺度也相差很大。二是成本较高,特别是对于教练员而言,要脱产集中学习,时间成本较高,而且集中学习除了学费,还要支付数额不等的食宿费,经济成本也很高。三是不够方便快捷,集中学习带来的工学矛盾,使得教练员不能充分利用业余时间进行学习,学习方式也不够灵活。四是没能解决优质教育资源共享的问题。由于各种条件的限制,驾校在开展继续教育时,很难请到全国**的师资,优质的教育资源无法共享,直接影响了继续教育质量。
针对这些问题,部职业资格中心组织开发了机动车驾驶教练员网络学习平台,方便教练员接受继续教育和职业培训,提升职业素质。
平台可满足三类人员学习需求
“我们在进行教练员网络继续教育项目顶层设计时,考虑了不同岗位的需求,设计了较为完善的功能。”王福恒说。
据介绍,机动车驾驶教练员网络学习平台可以满足三类人员的学习需求。一是机动车驾驶教练员网络继续教育,满足在岗教练员每年学习提高的需求。二是新入职机动车驾驶教练员培训,满足他们具备基本知识和基本能力的需求。三是驾校管理人员培训,满足驾校高层管理人员拓展视野、提升能力的需求。目前,机动分【深圳市平湖教练证书,深圳市平湖汽车教练证一般培训费多少钱如果您要报名汽车教练证,来一通教育机构报名快速vip班,可免去中间的培训环节,一次通过拿到证、具体汽车教练证考证请来询问.】发车驾驶教练员网络继续教育已正式开放,新入职教练员和管理人员培训将于近期启动。
平台设置了不同层级的管理权限,不仅可以供部职业资格中心使用,还为省、市两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驾校和不同类型的大客户用户提供入口。省、市运管机构注册登录系统后,可以实现对本行政区域内教练员人员信息与继续教育学时进行管理,随时下载相关数据信息。驾校注册登录后,可实时查看本驾校每名教练员的测试结果、选课情况和学习进度。对承担地市级以上教练员培训工作的单位,平台还设置了大客户用户入口。
平台还方便了教练员进行能力测试。每名教练员在注册登录开始学习前,要先参加测评,根据测评结果,系统会自动分析个人的长处和不足,并据此提出选课建议,学习完成后可再次进行测评。教练员通过前后对比,能明确感受到自己的短板得到了较好的“修补”。
同时,平台能满足差异化培训的需求。对于有个性化培训需求的地区和驾校,除学完平台上的课程外,还可以自行组织培训,并采用系统提供的测试平台对学员进行测试,并将自行组织培训的学时一并计入继续教育培训的学时证明。
记者了解到,除在电脑上学习外,平台具备微信公众号学习功能。教练员扫描二维码登录网络学习平台微信公众号后,就可以用手机上课学习,非常方便。
此外,平台丰富的社区讨论交流功能、强大的统计分析能力、方便灵活的收费方式和低廉的收费标准等,将为教练员参与继续教育学习带来方便快捷的体验和实实在在的好处。
已上线29门课程,共126学时
“机动车驾驶教练员网络继续教育学习课件主要*括必修课和选修课两个部分,目前已上线29门课程,总共126学时。”王福恒说。
据了解,必修课除相关政策法规外,还从安全、服务、知识拓展等方面安排了紧急情况处置、新驾驶员常见错误、事故处理、职业道德、文明礼仪、心理学分【深圳市平湖教练证书,深圳市平湖汽车教练证一般培训费多少钱,是在哪办理呀,考试题怎样考呀!深圳市平湖教练证书,深圳市平湖汽车教练证一般培训费多少钱,考试题难不难考呀,哪家信誉好呢!考c1教练证要通过驾校,深圳市平湖教练证书,深圳市平湖汽车教练证一般培训费多少钱如果您要报名汽车教练证,来一通教育机构报名快速vip班,可免去中间的培训环节,一次通过拿到证、具体汽车教练证考证请来询问.发知识运用、新能源汽车等方面的课程。
选修课主要从陶冶教练员情操、提高综合素质和修养方面开发了大量的课程,*括传统文化、计算机应用基础、文学鉴赏、中医养生保健等课程,教练员可以根据自己的兴趣爱好不受限制选择。
记者了解到,上述课件均由业内知名人士讲授,*括中国道路运输协会驾工委主任范立、北京东方时尚驾校总经理闫文辉、山东交通学院教授刘俊利等,以及驾校培训部负责人等经验丰富的一线工作管理人员。
该平台上线以来,得到众多驾校、运管机构和教练员的好评。
北京东方时尚驾校组织29位教学主管,对整个平台的运行及课件进行了测试,认为“整体效果不错”。该校培训考核处主任王立忠对记者说:“继续教育平台的推出,很大程度上缓解了工学矛盾,对驾校和教练员来说是双赢。”下一步,学校将安排个人上线自学,并组织部分优秀教练以小组为单位共同学习,以带动更多教练员加入学习行列。
山西太原宏达驾校主要负责人注册使用了该学习平台,认为“授课质量很高”,要求驾校全体教练员进行注册学习。辽宁抚顺西部驾校负责人在了解了平台后表示:“使用这个平台能随时享受到全国**的师资资源,而且再也不用为集中培训的场地问题发愁了。”
目前,甘肃省有关单位已决定在全省范围推广该平台,江西、广东、山东等省正在积极对接,为启用该平台做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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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校教练给教练车内的驾培系统安装了刷学时设备,行驶公里数、学时数达不到考试标准的学员也能获取考试资格——
王敏 罗晶颃看犵看琄检察日报
生产、销售跑码机、电子围栏破解芯片、免指纹芯片等用于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使教练车上的车载无线终端上传虚假的学时数据、数据、车辆跑码数据,以此帮助驾驶学员减少培训时间,提前获得驾驶员考试资格。近两年时间内,被告人林禧、卢允传等人通过网络销售、电话销售等方式向江苏、浙江、福建、陕西等多地的驾校教练提供上述非法产品,销售总额达1597万余元。
2017年12月22日,江苏省宜兴市检察院以涉嫌提供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罪对林禧、卢允传等34名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其他26名犯罪嫌疑人也在审查起诉中。
教练车里的“外挂”
2017年5月,无锡赛博盈科科技公司(下称赛博公司)报案称,公司研发的指纹卡驾驶人培训管理记录仪设备遭到了人为的破坏,导致记录仪收集到的信息不正确。
赛博公司负责人介绍,指纹卡驾驶人培训管理记录仪是由该公司生产、安装在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专用的教练车内,用于采集学员培训数据的监控设备。根据江苏地区相关规定,学员学习机动车驾驶首先要到驾校报名,在通过科目一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理论考试后,持记录个人信息的电子学员卡参加科目二、三的上车驾驶培训,科目二场地驾驶技能考试科目(俗称“桩考”,以下简称“科目二”)需要满16个学时,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和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俗称“路考”,以下简称“科目三”)需满24个学时,且科目二、三的训练里程总和达到300公里后,才能报名参加科目二、三的考试。
正式上车训练时,教练需要在指纹卡驾驶人培训管理记录仪上刷卡、刷指纹签到,学员刷卡、刷指纹签到,然后设置培训项目练车,训练必须在规定的训练场地。训练结束后,学员需要再按指纹签退。每天训练结束后,记录仪会把学员训练的时间、路线、公里数上传至“江苏省机动车驾驶情况管理与服务系统”。随后,系统会把符合考试条件的学员自动列出,运管部门根据系统数据审核并为学员的“培训记录”盖章认证。
赛博公司通过对部分发现异常情况的车辆进行检查,发现记录仪被他人安装了“外挂”——几根线头、一个长方形的小电子芯片,类别主要*括了“跑码机”“电子围栏破解芯片”“免指纹芯片”这三种程序、工具。其中,跑码机主要作用是增加车辆里程和学时,使不在训练时的教练车也能不断虚增数据并上传至驾培系统,造成车子还在训练中的假象;电子围栏破解芯片主要作用是将训练车辆在训练地域范围之外的行驶数据也记录上传,也就是说,即使车辆是教练上下班或办私事时,也显示是学员在训练规定的范围内行驶;免指纹芯片则破解了学员必须使用自己的指纹上车训练的要求,不管谁的手指按,指纹验证都能通过。
这些“外挂”,使达不到考试标准学员的公里数、行驶轨迹、学时数在系统里都达到参考标准,不少参与训练时间过短的学员也获取了考试资格。
轨迹与地形不一致,训练时速长时间维持不变,训练时间过长丰丰赛博公司负责人介绍说,近两年来,针对因作弊器产生的日常数据采集以及上传中出现的问题,该公司通过升级系统等方法来解决,仅针对无锡地区就已升级十余次系统,花费300余万元用以自动筛选剔除异常数据,但随着他们的升级,“外挂”也在不断升级,并一一成功破解了他们的程序。
教练圈的“小秘密”
周军是江苏省宜兴市某驾校的一名教练。几个月来学员数量大幅下降,让周军百思不得其解。
几乎所有来找周军报名的学员都会问到培训周期需要多分【深圳市平湖教练证书,深圳市平湖汽车教练证一般培训费多少钱如果您要报名汽车教练证,来一通教育机构报名快速vip班,可免去中间的培训环节,一次通过拿到证、具体汽车教练证考证请来询问.】发久。按正常流程,培训周期至少需要三至四个月,周军每次都如实回答。令周军没想到的是,问题恰恰出在这儿。
一次,在周军作出答复后,学员抱怨称,其他教练培训周期都只需要两个月左右,转而报名其他教练。这让周军十分诧异,即使不眠不休,这么多学员也不可能在这么短时间内全部完成40个学时、300公里数啊。他们是如何做到的呢?
在向同是教练的徐某“请教”过后,周军得知,不少同行给教练车内的驾培系统安装了“驾校破解刷学时设备”,也就是所谓的“外挂”。
“现在网上卖跑码器、解电子围栏和免指纹的芯片,只要装在车上,无论开不开车、谁开车、在哪儿开车,都能以合格的数据上传至系统。几个芯片加起来才几百块钱,但你想啊,这绝对划算。三、四个月的培训时间可以缩减至两个月,大大减少了培训时间,你就可以多招几个学员了。还有就是学员没必要非得在规定的场地训练,在规定的场地排队多费时啊!你带学生随便在哪儿训练,系统都会显示你在规定的场地开车。好处还不止这些,原来学员开车5个小时的时间,实际只开了2个小时,多出来的3个小时的汽油费就进你口袋里啦。”听完徐某的解释,周军恍然大悟,于是让徐某帮忙在网上*购了这些工具并安装使用。
这种手法在教练圈中不断扩散,已成为公开的秘密,仅宜兴地区购买该种设备并安装的教练车就有30余辆。
而这样的“秘密”又如何能逃避监管呢?据宜兴市交通运管部门介绍,江苏省驾驶培训智能化管理与服务系统是江苏省统一使用的驾培系统,宜兴地区仅有使用权,系统的维护升级均由赛博公司负责。系统后台是否有黑客入侵等异常情况,运管部门并无权查看。对于疑似改造过的记录仪进行检查,也必须等待赛博公司派专业人员前来。
尽管通过对教练车不定时抽查,运管部门也会查出疑似作弊的车辆,对于那些疑似使用外接设备作弊的教练会处以停车或停训的处理,但对于庞大的教练群体而言,这样的抽查往往收效甚微。
公司提供“技术支持”
2013年8月,林禧与朋友卢允传共同成立了福建绝妙电子有限公司(下称绝妙公司)。公司主营业分【深圳市平湖教练证书,深圳市平湖汽车教练证一般培训费多少钱】发务是制作一些电子点烟器、汽车遮阳伞等车用物品。
机缘巧合之下,林禧接触到了福建一家华阳电子有限公司(另案处理)并成为其*理之一。两根电线,一块芯片,一个遥控器,林禧发现该公司销售的跑码机、电子围栏破解芯片、免指纹芯片等产品投入较少、收益颇丰。
见对方生意红火,林禧起了贪心。他拿着跑码机等机器四处寻找可以破解*码的技术员,终于在一年多后,成功破解了产品的*码,可以另立门户“自主”生产这些产品了。
2015年11月,林禧、卢允传在工商部门正式登记注册绝妙公司,注册资金50万元,办理了营业执照。打着绝妙公司的旗号,林禧不断在社会上招募技术工和销售人员,开始大肆生产、销售跑码机等非法产品,随着市场需求的变化,又逐步扩展销售电子围栏破解芯片、免指纹芯片等产品。
作为公司的法定*表人,林禧负责管理生产部、研发部和其他后勤部门。卢允传是股东,主要负责管理公司内所有的销售人员。他们租了福州的两处不同的大楼作为办公地点。
公司分工明确,案发前已有工作人员60余人,其中销售部最为庞大,分为电商部、电销部、全网部,分别通过淘宝等购物网站、电话、微信及广告等平台进行推销。销售人员进入公司后,通过岗前培训或师傅带徒弟的方式,熟悉各个产品的性能、作用,接着通过驾校一点通、驾考宝典等网站查询驾校的通讯录,然后通过打电话、发微信、在淘宝网上开店等方式进行宣传、推广。利用手机微信、和驾校教练取得联系并聊天介绍产品,等对方线上付钱后,销售人员就通知仓库邮寄产品。
公司的销售总监分析掌握全国各地驾考培训的不同规则,向销售人员告知特定地区需要的对应产品,销售部门则针对不同地域的客户需求,推销更有适配性的产品。
像正规商品一样,这些非法工具在销售中不仅自带使用说明书,还有客服答疑、售后保修等服务。公司专门设立维修部,买家在收到货物使用后发现与车内记录仪不匹配的情况,可寄回卖家退货、升级改造,或者直接更换最新款。
免指纹芯片、跑码机、破电子围栏芯片等产品售价200元至300元不等,林禧要求销售部每个组每个季度要完成75万元的订单,超额完成的有年终奖励。销售员工的月薪保底300分【考c1教练证要通过驾校】发0元,根据销售额领取提成,业绩好的月薪轻松上万。经查,该公司销售范围涵盖了湖北、浙江、江苏等29个省、市、自治区,共计向2.1万人次提供非法产品,销售总额达1597万元。
公司看着挺正规
绝妙公司的工作人员中,30多人系80后、90后的年轻人,年纪最小的仅18岁,其中研发部多数是电子信息工程专业的大学本科学历的年轻人。他们进入绝妙公司,本是为了谋求事业上更好的发展,结果却从事了违法产品的维护、升级工作。
大学本科毕业的技术员小江是2016年6月通过网上应聘加入绝妙公司的,作为研发部的一员,他的主要工作就是研发维护作弊器的软件,他知道自己的工作性质,是在他入职的一周后。
“研发人员必须知道产品原理和生产目的才能开展工作,我知道自己修改*码所生产的产品是用来干扰设备,欺骗和修改计算机的后台数据,破坏计算机系统的正确识别,这么做是违法犯罪的。我以前做数据时我自己都会加密,防止别人破坏,但是我现在做的是去破坏别人的数据。”被抓后,小江后悔不已。
2016年4月,90后小谢经人介绍前往绝妙公司应聘。在得知小谢有一定的销售经验后,公司当天就录用小谢并安排了销售工作。公司没有安排正规培训,仅给小谢一份公司产品的介绍,小谢自己看,自己学,之后的工作就是负责把这些设备推销出去。据小谢交*,在短短的一年多时间,他一人就销售了七八百件设备,销售额达数十万元。
小谢所在销售组因业绩良好被冠以“梦之队”称号,为鼓励大家的工作积极性,公司还设立员工英雄榜,宣扬客户至上、诚实守信、团队合作之类的精神。
“我们同事之间也交流过,也想过换工作。但公司经常对我们进行培训,慢慢的我感觉公司还挺像那么回事,看起来挺正规,就这样我就放松了警惕,做下来了。最主要的是我需要这样一份工作,每月有固定的收入。”直到被抓获,小谢才直面自己的错误。
随着社会的高速发展,云计算、物联网等应用迅猛发展,传统犯罪快速向互联网转移,犯罪手段不断翻新。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都属于刑法保护的范围,想要使用“外挂”电子信息产品达到非法目的将受到法律的严惩。我国《刑法》第285条第三分【深圳市平湖教练证书,深圳市平湖汽车教练证一般培训费多少钱,那里有*办点呀,考试题好考吗!深圳市平湖教练证书,深圳市平湖汽车教练证一般培训费多少钱,一般那家机构可免实操呢,官网怎么报名!考c1教练证要通过驾校,深圳市平湖教练证书,深圳市平湖汽车教练证一般培训费多少钱如果您要报名汽车教练证,来一通教育机构报名快速vip班,可免去中间的培训环节,一次通过拿到证、具体汽车教练证考证请来询问.发款规定,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实施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构成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罪。
大学毕业生就业时应当选择合法经营的企事业单位就业,当发现工作单位涉及违法犯罪时,应当**时间向公安机关进行举报,而不是贪图高额工资待遇睁一眼闭一眼,甚至于同流合污。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车辆已经成为人们生活的重要工具,然而机动车数量的增加,也带来交通安全问题日益凸显。广大学习机动车驾驶的学员应当通过正规的途径获取驾驶资格,否则上路后极易发生交通事故,对自己和他人的生命构成威胁。驾校教练也应当以教授学员过硬的驾车技术为己任,切莫因蝇头小利触犯刑法,危及社会公众安全。
责任编辑:陈永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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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
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
国发〔2016〕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经研究论证,国务院决定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
各地区、各部门要抓紧做好取消事项的后续衔接工作,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特别是涉及安全生产和维护公共安全的,要进一步细化措分】发施,明确责任主体和工作方法,做好跟踪督导工作。
以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形式设定的面向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的审批事项已清理完毕。今后行政许可只能依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设定,不得把已取消的中央指定事项作为行政许可的设定依据。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
附件:国务院决定第二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共计152项)
2016年2月3日
随着自学直考的政策出台,国家的相关法规也在做出相应调整。取消驾校教练从业资格证后,学员学车将不再只能向教练学习,也可以向符合条件的亲朋好友学习,驾校教练资格证取消这项举措能够促进自学直考的推进,使自学直考真正做到落地实施,满足大众需求。(分【考c1教练证要通过驾校】发文暐车友号 学车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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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共计58项。其中准入类34项,水平评价类24项)
职业资格名称
实施部门(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国务院令第号)《〈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令2000年第10号)
注册消防工程师
公安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注册消防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人社部发〔2012〕56号)
法律职业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中国委托公证人资格(香港、澳门)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
《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0号)
民用核设施操纵人员资格
环境保护部、国家能源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注册核安全工程师
环境保护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2〕106号)
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及省级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国务院令第184号)《建设部、人事部关于建立注册建筑师制度及有关工作的通知》(建设〔1994〕第598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06年第147号)
房地产估价师
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建房〔1995〕147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1996〕77号)
注册城市规划师
住房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城市规划协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1999〕39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06年第153号)《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2〕111号)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
注册结构工程师
住房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05年第137号)《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建设〔1997〕222号)
注册土木工程师
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05年第137号)《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2〕35号)《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5〕58号)《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3〕27号)《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7〕18号)
注册化工工程师
住房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05年第137号)《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3〕26号)
注册电气工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05年第137号)《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3〕25号)
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05年第137号)《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3〕24号)
注册环保工程师
住房城乡建设部、环境保护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05年第137号)《注册环保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5〕56号)
注册石油天然气工程师
住房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05年第137号)《勘察设计注册石油天然气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5〕84号)
注册冶金工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05年第137号)《勘察设计注册冶金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5〕85号)
注册采矿渘看绰看厉矿物工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05年第137号)《勘察设计注册采矿皨看硚看葓矿物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5〕86号)
注册机械工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05年第137号)《勘察设计注册机械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5〕87号)
交通运输部、农业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国务院令第10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国务院令第383号)《注册验船师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6〕8号)
船员资格(含船员、渔业船员)
交通运输部、农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国务院令第49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乡村兽医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8年第17号)
商务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拍卖行业协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
演出经纪人员资格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439号)《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部令2009年第47号)
国家卫生计生委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6号)
人体器官移植医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国务院令第491号)《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对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规划及拟批准开展人体器官移植医疗机构和医师开展审定工作的通知》(卫办医发〔2007〕38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
护士执业资格
国家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护士条例》(国务院令第517号)《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办法》(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2010年第74号)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资格
国家卫生计生委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出入境检疫处理人员资格
《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06号)
注册设备监理师
质检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3〕40号)
质检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注册计量师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6〕40号)
广播电视播音员、主持人资格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新闻记者职业资格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新闻出版总署令2009年第44号)
注册安全工程师
安全监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2〕87号)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60号)《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2015年第13号)《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1999〕34号)
国家知识产权局
《专利*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3号)
国家测绘地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注册测绘师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7〕14号)
航空人员资格
空勤人员、地面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民用航空器外国驾驶员、领航员、飞行机械员、飞行通信员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民用航空电信人员、航行情报人员、气象人员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工程咨询(投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
国家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工程咨询协会
《工程咨询(投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社部发〔2015〕64号)
通信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
工业和信息化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国务院令第291号)《通信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6〕10号)
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
工业和信息化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3〕39号)
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
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中发〔2010〕6号)《关于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中组发〔2011〕25号)《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国人发〔2006〕71号)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字〔1986〕第55号)《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财会〔2000〕11号)
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资产评估协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社部发〔2015〕43号)
经济专业技术资格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经济专业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字〔1986〕第74号)《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人职发〔1993〕1号)
土地登记*理专业人员职业资格
国土资源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土地估价师与土地登记*理人协会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土地登记*理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社部发〔2015〕66号)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
环境保护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4〕13号)
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职业资格
住房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社部发〔2015〕47号)
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
交通运输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628号)《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6〕51号)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
交通运输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规定》(人社部发〔2015〕59号)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资格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水利部令2008年第36号)
卫生专业技术资格
国家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字〔1986〕第20号)《关于加强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通知》(人发〔2000〕114号)《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卫人发〔2000〕462号)《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卫人发〔2001〕164号)
审计专业技术资格
审计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31号)《审计专业技术初、中级资格考试规定》(审人发〔2003〕4号)《高级审计师评价办法(试行)》(人发〔2002〕58号)
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税务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社部发〔2015〕90号)
认证人员职业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国务院令第390号)
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3号)《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1号)《出版专业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字〔1986〕第41号)《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暂行规定》(人发〔2001〕86号)
统计专业技术资格
国家统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统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字〔1986〕第57号)《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人职发〔1993〕1号)《关于印发高级统计师资格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90号)
银行业专业人员职业资格
银监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银行业协会
《银行业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社部发〔2013〕101号)
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期货从业人员资格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89号)
文物保护工程从业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77号)《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文化部令2003年第26号)《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办法》(文物保发〔2014〕13号)《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文物保发〔2014〕13号)
翻译专业资格
中国外文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翻译专业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字〔1986〕第54号)《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暂行规定》(人发〔2003〕21号)
二、技能人员职业资格(共计93项。其中准入类8项,水平评价类85项)
职业资格名称
实施部门(单位)
消防设施操作员
消防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人社部门技能鉴定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环境保护部(民用核安全设备焊工、焊接操作工)
《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0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农业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关于健身和娱乐场所服务人员
体育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全民健身条例》(国务院令第560号公布,国务院令第638号修改)
社会体育指导员(游泳、滑雪、潜水、攀岩)
体育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全民健身条例》(国务院令第560号公布,国务院令第638号修改)《**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目录公告》(国家体育总局公告第16号)
除游泳、滑雪、潜水、攀岩等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外的社会体育指导员,为水平评价类
关于航空运输服务人员
民航乘务员、机场运行指挥员
民航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关于印发民航乘务员等2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6〕27号)、《关于印发第十九批矿山救护工等22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8〕6号)
关于道路运输服务人员
道路客运汽车驾驶员、道路货运汽车驾驶员
交通运输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关于印发第三批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2〕1号)
机动车驾驶教练员
《关于印发机动车驾驶教练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2011〕26号)
关于轨道交通运输服务人员
轨道列车司机
交通运输、铁路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关于印发客车检车员等10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5〕11号)、《关于印发第十九批矿山救护工等22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8〕6号)
关于消防和应急救援人员
消防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关于印发灭火救援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2011〕18号)
林业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关于印发第十二批房地产策划师等54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6〕1号)
紧急救援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关于印发紧急救助员等6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2012〕54号)
关于机械设备修理人员
冶金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关于印发船舶管系工等42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2009〕66号)
人社部门技能鉴定机构会同有关行业协会
仪器仪表维修工
《关于印发防腐蚀工等22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1〕3号)
锅炉设备检修工、变电设备检修工
电力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关于印发防腐蚀工等22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1〕3号)、《关于印发第十五批模具设计师等65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6〕33号)
工程机械维修工
机械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关于印发平版制版工等23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2010〕39号)
关于通用工程机械操作人员
起重装卸机械操作工
交通运输行业技能鉴定机构、人社部门技能鉴定机构会同有关行业协会
《关于印发列车值班员等65个国家职业(工种)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7〕14号)
人社部门技能鉴定机构会同有关行业协会
《关于印发第五批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3〕1号)
关于建筑安装施工人员
电梯安装维修工、制冷空调系统安装维修工、锅炉设备安装工
人社部门技能鉴定机构会同有关行业协会
《关于印发组合机床操作工等28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0〕14号)、《关于印发防腐蚀工等22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1〕3号)、《关于印发第八批林木种苗工等65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4〕1号)
关于土木工程建筑施工人员
筑路工、桥隧工
交通运输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关于印发客车检车员等10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5〕11号)、《关于印发汽车运输调度员等8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7〕27号)
人社部门技能鉴定机构会同有关行业协会
《关于印发手工木工等8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2011〕129号)
水工建构筑物维护检修工
交通运输、电力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关于印发汽车运输调度员等8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7〕27号)
电力电缆安装运维工
电力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关于印发第十五批模具设计师等65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6〕33号)
关于房屋建筑施工人员
砌筑工、混凝土工、钢筋工
人社部门技能鉴定机构会同有关行业协会
《关于印发手工木工等8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2011〕129号)
关于水生产、输排和水处理人员
水生产处理工
海洋、化工、电力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关于印发养老护理员等四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2011〕104号)
工业废水处理工
化工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关于印发紧急救助员等6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2012〕54号)
关于气体生产、处理和输送人员
工业气体生产工
化工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关于印发第十批玩具设计师等68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5〕1号)
工业废气治理工
化工、电力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关于印发紧急救助员等6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2012〕54号)
压缩机操作工
化工、煤炭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关于印发第十批玩具设计师等68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5〕1号)
关于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人员
锅炉运行值班员、发电集控值班员、变配电运行值班员、继电保护员
电力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关于印发第十五批模具设计师等65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6〕33号)
燃气轮机值班员
《关于印发船舶管系工等42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2009〕66号)
余热余压利用系统操作工
《关于印发皮革护理员等5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2010〕96号)
人社部门技能鉴定机构会同有关行业协会
《关于印发组合机床操作工等28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0〕14号)
关于仪器仪表装配人员
钟表及计时仪器制造工
轻工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关于印发第十批玩具设计师等68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5〕1号)
关于电子设备装配调试人员
广电和通信设备电子装接工、广电和通信设备调试工
电子通信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关于印发液晶显示器件制造工等10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5〕2号)
关于计算机制造人员
计算机及外部设备装配调试员
电子通信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关于印发液晶显示器件制造工等10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5〕2号)
关于电子器件制造人员
液晶显示器件制造工、半导体芯片制造工、半导体分立器件和集成电路装调工
电子通信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关于印发半导体芯片制造工等13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3〕2号)、《关于印发通信设备检验员和液晶显示器件制造工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2011〕35号)
关于电子元件制造人员
电子产品制版工、印制电路制作工
电子通信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关于印发半导体芯片制造工等13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3〕2号)
关于电线电缆、光纤光缆及电工器材制造人员
电线电缆制造工
机械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关于印发防腐蚀工等22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1〕3号)
关于输配电及控制设备制造人员
变压器互感器制造工、高低压电器及成套设备装配工
机械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关于印发第三批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2〕1号)、《关于印发第九批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4〕7号)
关于汽车整车制造人员
机械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关于印发第十批玩具设计师等68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5〕1号)
关于医疗器械制品和康复辅具生产人员
矫形器装配工、假肢装配工
民政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关于印发假肢师等8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6〕8号)
关于金属加工机械制造人员
机床装调维修工
人社部门技能鉴定机构会同有关行业协会
《关于印发第十五批模具设计师等65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6〕33号)
关于通用基础件装配制造人员
人社部门技能鉴定机构会同有关行业协会
《关于印发船舶管系工等42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2009〕66号)
关于工装工具制造加工人员
模具工、工具钳工
人社部门技能鉴定机构会同有关行业协会
《关于印发船舶管系工等42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2009〕66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锁具修理工等5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2012〕114号)
关于机械热加工人员
铸造工、锻造工、金属热处理工
人社部门技能鉴定机构会同有关行业协会
《关于印发船舶管系工等42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2009〕66号)
关于机械冷加工人员
车工、铣工、磨工、镗工、多工序数控机床操作调整工、冲压工
人社部门技能鉴定机构会同有关行业协会
《关于印发组合机床操作工等28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0〕14号)、《关于印发第三批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2〕1号)、《关于印发第十批玩具设计师等68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5〕1号)、《关于印发船舶管系工等42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2009〕66号)
机械行业技能鉴定机构、人社部门技能鉴定机构会同有关行业协会
《关于印发第十二批房地产策划师等54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6〕1号)
关于硬质合金生产人员
硬质合金成型工、硬质合金烧结工、硬质合金精加工工
有色金属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关于印发第八批林木种苗工等65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4〕1号)
关于金属轧制人员
轧制原料工、金属轧制工、金属材热处理工、金属材精整工
冶金、有色金属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关于印发高炉原料工等27个工种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2008〕71号)
金属挤压工、铸轧工
有色金属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关于印发第十五批模具设计师等65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6〕33号)
关于轻有色金属冶炼人员
氧化铝制取工、铝电解工
有色金属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关于印发第八批林木种苗工等65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4〕1号)
关于重有色金属冶炼人员
重冶火法冶炼工、重冶湿法冶炼工、电解精炼工
有色金属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关于印发第八批林木种苗工等65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4〕1号)、《关于印发第九批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4〕7号)
关于炼钢人员
炼钢原料工、炼钢工
冶金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关于印发高炉原料工等27个工种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2008〕71号)
关于炼铁人员
高炉原料工、高炉炼铁工、高炉运转工
冶金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关于印发高炉原料工等27个工种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2008〕71号)
关于矿物采选人员
井下支护工、矿山救护工
有色金属、煤炭、冶金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关于印发第十六批汽车加气站操作工等10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7〕3号)、《关于印发第十九批矿山救护工等22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8〕6号)
关于陶瓷制品制造人员
陶瓷原料准备工、陶瓷烧成工、陶瓷装饰工
轻工、建材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关于印发第八批林木种苗工等65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4〕1号)
关于玻璃纤维及玻璃纤维增强塑料制品制造人员
玻璃纤维及制品工、玻璃钢制品工
建材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关于印发第十批玩具设计师等68个国家职业分【深圳市平湖教练证书,深圳市平湖汽车教练证一般培训费多少钱如果您要报名汽车教练证,来一通教育机构报名快速vip班,可免去中间的培训环节,一次通过拿到证、具体汽车教练证考证请来询问.】发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5〕1号)、《关于印发防腐蚀工等17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2009〕90号)
关于水泥、石灰、石膏及其制品制造人员
水泥生产工、水泥混凝土制品工、石膏制品生产工
建材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关于印发第八批林木种苗工等65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4〕1号)、《关于印发第十批玩具设计师等68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5〕1号)
关于药物制剂人员
中医药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关于印发中药调剂员等5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2009〕94号)
关于中药饮片加工人员
中医药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关于印发中药炮制与配制工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2011〕94号)
关于涂料、油墨、颜料及类似产品制造人员
涂料生产工、染料生产工
化工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关于印发第十二批房地产策划师等54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6〕1号)
关于农药生产人员
化工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关于印发第十五批模具设计师等65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6〕33号)
关于化学肥料生产人员
合成氨生产工、尿素生产工
化工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关于印发第六批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3〕14号)
关于基础化学原料制造人员
硫酸生产工、硝酸生产工、纯碱生产工、烧碱生产工、无机化学反应生产工、有机合成工
化工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关于印发第十批玩具设计师等68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5〕1号)、《关于印发第十二批房地产策划师等54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6〕1号)、《关于印发第十五分】发批模具设计师等65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6〕33号)
关于化工产品生产通用工艺人员
化工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关于印发第十批玩具设计师等68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5〕1号)
《关于印发防腐蚀工等17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2009〕90号)
人社部门技能鉴定机构会同有关行业协会
《关于印发船舶管系工等42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2009〕66号)
关于炼焦人员
炼焦煤制备工
煤炭、冶金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关于印发高炉原料工等27个工种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2008〕71号)、《关于印发防腐蚀工等17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2009〕90号)
关于工艺美术品制作人员
景泰蓝制作工
轻工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关于印发第八批林木种苗工等65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4〕1号)
关于木制品制造人员
人社部门技能鉴定机构会同有关行业协会
《关于印发手工木工等8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2011〕129号)
关于纺织品和服装剪裁缝纫人员
纺织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关于印发第五批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3〕1号)
关于印染人员
印染前处理工、纺织染色工、印花工、印染后整理工、印染染化料配制工
纺织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关于印发第十批玩具设计师等68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分【深圳市平湖教练证书,深圳市平湖汽车教练证一般培训费多少钱,报名有哪些条件,哪家收费便宜呢!深圳市平湖教练证书,深圳市平湖汽车教练证一般培训费多少钱,难度大不大呢,在哪里报名!考c1教练证要通过驾校,深圳市平湖教练证书,深圳市平湖汽车教练证一般培训费多少钱如果您要报名汽车教练证,来一通教育机构报名快速vip班,可免去中间的培训环节,一次通过拿到证、具体汽车教练证考证请来询问.发劳社厅发〔2005〕1号)、《关于印发第十二批房地产策划师等54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6〕1号)
关于织造人员
整经工、织布工
纺织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关于印发第十批玩具设计师等68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5〕1号)
关于纺纱人员
纺纱工、缫丝工
纺织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关于印发第十批玩具设计师等68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5〕1号)、《关于印发第十二批房地产策划师等54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6〕1号)
关于纤维预处理人员
纺织纤维梳理工、并条工、粗纱工
纺织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关于印发第十批玩具设计师等68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5〕1号)
关于酒、饮料及精制茶制造人员
轻工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关于印发第十八批平版印刷工等20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8〕5号)
酒精酿造工、白酒酿造工、啤酒酿造工、黄酒酿造工、果露酒酿造工
《关于印发第五批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3〕1号)
《关于印发第十八批平版印刷工等20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8〕5号)
供销行业技能鉴定机构、人社部门技能鉴定机构会同有关行业协会
《分【深圳市平湖教练证书,深圳市平湖汽车教练证一般培训费多少钱】发关于印发防腐蚀工等22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1〕3号)
关于乳制品加工人员
轻工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关于印发防腐蚀工等17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2009〕90号)
关于粮油加工人员
制米工、制粉工、制油工
粮食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关于印发粮油竞价交易员等7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5〕10号)
关于农机化服务人员
农机驾驶操作员、农机修理工
农业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关于印发蔬菜园艺工等14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4〕3号)、《关于印发农情测报员等4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2011〕88号)
关于农村能源利用人员
农业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关于印发农业实验工等7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2010〕89号)
关于动植物疫病防治人员
农作物植保员
农业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关于印发农作物种子繁育员等17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3〕3号)
动物疫病防治员、动物检疫检验员、水生物病害防治员
《关于印发果树园艺工等4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2009〕99号)、《关于印发农业实验工等7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2010〕89号)
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员
林业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森林抚育工等11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2015〕12号)
关于农业生产服务人员
农业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关于印发农业技术指导员等5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7〕4号)
关于畜禽种苗繁育人员
农业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关于印发农业技术指导员等5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7〕4号)
关于作物种子(苗)繁育生产人员
种子繁育员、种苗繁育员
农业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关于印发农作物种子繁育员等17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3〕3号)
关于康复矫正服务人员
助听器验配师
卫生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关于印发第十七批铝制品制作工等26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8〕1号)
口腔修复体制作工
《关于印发反射疗法师等3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7〕11号)
眼镜验光员、眼镜定配工
人社部门技能鉴定机构会同有关行业协会
《关于印发第十五批模具设计师等65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6〕33号)
关于健康咨询服务人员
生殖健康咨询师
计生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关于印发第十七批铝制品制作工等26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8〕1号)
关于日用产品修理服务人员
人社部门技能鉴定机构会同有关行业协会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锁具修理工等5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2012〕114号)
燃气具安装维修工
《关于印发船舶管系工等42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2009〕66号)
关于计算机和办公设备维修人员
信息通信网络终端维修员
电子通信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关于印发线务员等4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2009〕78号)
关于汽车摩托车修理技术服务人员
交通运输行业技能鉴定机构、人社部门技能鉴定机构会同有关行业协会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式烹调师等4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2014〕62号)
摩托车修理工
人社部门技能鉴定机构会同有关行业协会
《关于印发第三批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2〕1号)
关于保健服务人员
中医药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关于印发第七批速录师等14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3〕19号)、《关于印发中药调剂员等5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2009〕94号)
关于美容美发服务人员
人社部门技能鉴定机构会同有关行业协会
《关于印发第九批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4〕7号)
《关于印发船舶管系工等42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2009〕66号)
关于生活照料服务人员
孤残儿童护理员
民政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关于印发孤残儿童护理员和灾害信息员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7〕26号)
人社部门技能鉴定机构会同有关行业协会
《关于印发平版制版工等23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2010〕39号)
《关于印发船舶管系工等42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2009〕66号)
《关于印发养老护理员等四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2011〕104号)
关于有害生物防制人员
有害生物防制员
卫生行业技能鉴定机构、人社部门技能鉴定机构会同有关行业协会
《关于印发第十批玩具设计师等68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5〕1号)
关于环境治理服务人员
工业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工
化工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关于印发紧急救助员等6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2012〕54号)
关于野生动植物保护人员
野生动物保护员、野生植物保护员
林业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森林抚育工等11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2015〕12号)
关于自然保护区和草地监护人员
自然保护区巡护监测员
林业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关于印发第十二批房地产策划师等54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6〕1号)
关于水文服务人员
水利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关于印发河道修防工等6个职业(工种)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2009〕69号)
关于水利设施管养人员
河道修防工、水工监测工、水工闸门运行工
水利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关于印发河道修防工等6个职业(工种)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2009〕69号)、《关于印发水工监测工等3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2010〕108号)
关于地质勘查人员
地勘钻探工、地质调查员
国土资源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关于印发海洋环境监测工等6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8〕4号)、《关于印发地质测量工等6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8〕7号)
《关于印发掘进工等7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2010〕61号)
关于检验、检测和计量服务人员
农产品食品检验员
农业、质检、粮食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关于印发第三批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2〕1号)、《关于印发农作物种子繁育员等17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3〕3号)、《关于印发粮油竞价交易员等7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5〕10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啤酒花生产工等9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2015〕5号)
质检、供销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关于印发第三批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2〕1号)
贵金属首饰与宝玉石检测员
质检、轻工、珠宝首饰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机动车检测工
机械、交通运输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关于印发第十批玩具设计师等68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5〕1号)、《关于印发汽车客运服务员等5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2009〕76号)
关于测绘服务人员
大地测量员、摄影测量员、地图绘制员、不动产测绘员
测绘地理信息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关于印发第五批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3〕1号)、《关于印发大地测量员等5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6〕23号)
测绘地理信息、国土资源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关于海洋服务人员
海洋水文气象观测员
海洋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关于印发海洋环境监测工等6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8〕4号)
海洋浮标工、海洋水文调查员、海洋生物调查员
关于安全保护服务人员
公安行业技能鉴定机构、人社部门技能鉴定机构会同有关行业协会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保安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2014〕88号)
民航行业技能鉴定机构、人社部门技能鉴定机构会同有关行业协会
《关于印发民航安全检查员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5〕6号)
智能楼宇管理员
人社部门技能鉴定机构会同有关行业协会
《关于印发第十二批房地产策划师等54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6〕1号)
《关于印发第十八批平版印刷工等20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8〕5号)
关于人力资源服务人员
人社部门技能鉴定机构会同有关行业协会
《关于印发第十批玩具设计师等68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5〕1号)
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
《关于印发第十六批汽车加气站操作工等10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7〕3号)
关于物业管理服务人员
中央空调系统运行操作员
人社部门技能鉴定机构会同有关行业协会
《关于印发第五批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3〕1号)
关于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人员
计算机程序设计员、计算机软件测试员
电子通信行业技能鉴定机构、人社部门技能鉴定机构会同有关行业协会
《关于印发接插件制造工等5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6〕5号)、《关于印发第十八批平版印刷工等20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8〕5号)
关于信息通信网络运行管理人员
信息通信网络运行管理员
电子通信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关于印发第十八批平版印刷工等20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8〕5号)、《关于印发电信业务营业员等四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2011〕114号)
关于广播电视传输服务人员
广播电视天线工、有线广播电视机线员
广电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关于印发有线广播电视机线员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6〕3号)、《关于印发广播电视天线工和电影放映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2011〕15号)
关于信息通信网络维护人员
信息通信网络机务员
电子通信、电力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关于印发电信业务营业员等四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2011〕114号)
信息通信网络线务员
电子通信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关于印发线务员等4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2009〕78号)
关于餐饮服务人员
中式烹调师、中式面点师、西式烹调师、西式面点师
人社部门技能鉴定机构会同有关行业协会
《关于印发平版制版工等23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2010〕39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式烹调师等4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2014〕62号)
关于仓储人员
(粮油)仓储管理员
粮食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关于印发粮油竞价交易员等7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5〕10号)
关于销售人员
人社部门技能鉴定机构会同有关行业协会
《关于印发第十一批采购师等10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5〕7号)
关于社会工作专业人员
人社部门技能鉴定机构会同有关行业协会
《关于印发第十一批采购师等10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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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在2008年和2009年参加中国高尔夫球协会教练员晋级培训获得初级和中
级教练员证书者。
请符合条件的教练员仔细填写证书审验申请表
需提交资料:
1、申请表原件
2、身份证复印件一张,正反面复印 4 纸
3、2 寸近期免冠照片三张(蓝底)
4、原证书及卡(教练员卡)
5、汇款凭证复印件
审验费、教练员卡工本费、邮寄费等,共计 100 元。请汇款至指定账号(汇
款账号见附件申请表)
请于 2013 年 9 月 31 日前将提交的资料邮寄至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体育馆路 11 号国家体育总局科研所 434 室 。
联系电话:010-67191528、87104018 ,逾期不予受理。附件 1:教练员证书审验延期申请表
中国高尔夫球协会专业人才合作管理项目
2013 年 6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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