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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共计58项。其中准入类34项,水平评价类24项)
职业资格名称
实施部门(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国务院令第号)《〈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令2000年第10号)
注册消防工程师
公安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注册消防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人社部发〔2012〕56号)
法律职业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中国委托公证人资格(香港、澳门)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
《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0号)
民用核设施操纵人员资格
环境保护部、国家能源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注册核安全工程师
环境保护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2〕106号)
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及省级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国务院令第184号)《建设部、人事部关于建立注册建筑师制度及有关工作的通知》(建设〔1994〕第598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06年第147号)
房地产估价师
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建房〔1995〕147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1996〕77号)
注册城市规划师
住房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城市规划协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1999〕39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06年第153号)《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2〕111号)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
注册结构工程师
住房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05年第137号)《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建设〔1997〕222号)
注册土木工程师
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05年第137号)《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2〕35号)《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5〕58号)《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3〕27号)《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7〕18号)
注册化工工程师
住房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05年第137号)《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3〕26号)
注册电气工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05年第137号)《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3〕25号)
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05年第137号)《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3〕24号)
注册环保工程师
住房城乡建设部、环境保护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05年第137号)《注册环保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5〕56号)
注册石油天然气工程师
住房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05年第137号)《勘察设计注册石油天然气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5〕84号)
注册冶金工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05年第137号)《勘察设计注册冶金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5〕85号)
注册采矿衒看鎓看毒矿物工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05年第137号)《勘察设计注册采矿绯看枥看嘠矿物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5〕86号)
注册机械工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05年第137号)《勘察设计注册机械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5〕87号)
交通运输部、农业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国务院令第10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国务院令第383号)《注册验船师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6〕8号)
船员资格(含船员、渔业船员)
交通运输部、农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国务院令第49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乡村兽医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8年第17号)
商务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拍卖行业协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
演出经纪人员资格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439号)《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部令2009年第47号)
国家卫生计生委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6号)
人体器官移植医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国务院令第491号)《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对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规划及拟批准开展人体器官移植医疗机构和医师开展审定工作的通知》(卫办医发〔2007〕38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
护士执业资格
国家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护士条例》(国务院令第517号)《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办法》(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2010年第74号)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资格
国家卫生计生委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出入境检疫处理人员资格
《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06号)
注册设备监理师
质检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3〕40号)
质检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注册计量师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6〕40号)
广播电视播音员、主持人资格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新闻记者职业资格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新闻出版总署令2009年第44号)
注册安全工程师
安全监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2〕87号)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60号)《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2015年第13号)《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1999〕34号)
国家知识产权局
《专利*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3号)
国家测绘地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注册测绘师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7〕14号)
航空人员资格
空勤人员、地面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民用航空器外国驾驶员、领航员、飞行机械员、飞行通信员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民用航空电信人员、航行情报人员、气象人员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工程咨询(投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
国家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工程咨询协会
《工程咨询(投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社部发〔2015〕64号)
通信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
工业和信息化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国务院令第291号)《通信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6〕10号)
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
工业和信息化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3〕39号)
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
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中发〔2010〕6号)《关于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中组发〔2011〕25号)《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国人发〔2006〕71号)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字〔1986〕第55号)《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财会〔2000〕11号)
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资产评估协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社部发〔2015〕43号)
经济专业技术资格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经济专业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字〔1986〕第74号)《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人职发〔1993〕1号)
土地登记*理专业人员职业资格
国土资源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土地估价师与土地登记*理人协会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土地登记*理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社部发〔2015〕66号)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
环境保护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4〕13号)
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职业资格
住房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社部发〔2015〕47号)
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
交通运输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628号)《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6〕51号)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
交通运输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规定》(人社部发〔2015〕59号)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资格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水利部令2008年第36号)
卫生专业技术资格
国家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字〔1986〕第20号)《关于加强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通知》(人发〔2000〕114号)《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卫人发〔2000〕462号)《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卫人发〔2001〕164号)
审计专业技术资格
审计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31号)《审计专业技术初、中级资格考试规定》(审人发〔2003〕4号)《高级审计师评价办法(试行)》(人发〔2002〕58号)
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税务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社部发〔2015〕90号)
认证人员职业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国务院令第390号)
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3号)《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1号)《出版专业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字〔1986〕第41号)《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暂行规定》(人发〔2001〕86号)
统计专业技术资格
国家统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统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字〔1986〕第57号)《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人职发〔1993〕1号)《关于印发高级统计师资格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90号)
银行业专业人员职业资格
银监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银行业协会
《银行业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社部发〔2013〕101号)
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期货从业人员资格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89号)
文物保护工程从业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77号)《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文化部令2003年第26号)《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办法》(文物保发〔2014〕13号)《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文物保发〔2014〕13号)
翻译专业资格
中国外文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翻译专业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字〔1986〕第54号)《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暂行规定》(人发〔2003〕21号)
二、技能人员职业资格(共计93项。其中准入类8项,水平评价类85项)
职业资格名称
实施部门(单位)
消防设施操作员
消防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人社部门技能鉴定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环境保护部(民用核安全设备焊工、焊接操作工)
《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0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农业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关于健身和娱乐场所服务人员
体育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全民健身条例》(国务院令第560号公布,国务院令第638号修改)
社会体育指导员(游泳、滑雪、潜水、攀岩)
体育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全民健身条例》(国务院令第560号公布,国务院令第638号修改)《**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目录公告》(国家体育总局公告第16号)
除游泳、滑雪、潜水、攀岩等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外的社会体育指导员,为水平评价类
关于航空运输服务人员
民航乘务员、机场运行指挥员
民航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关于印发民航乘务员等2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6〕27号)、《关于印发第十九批矿山救护工等22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8〕6号)
关于道路运输服务人员
道路客运汽车驾驶员、道路货运汽车驾驶员
交通运输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关于印发第三批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2〕1号)
机动车驾驶教练员
《关于印发机动车驾驶教练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2011〕26号)
关于轨道交通运输服务人员
轨道列车司机
交通运输、铁路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关于印发客车检车员等10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5〕11号)、《关于印发第十九批矿山救护工等22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8〕6号)
关于消防和应急救援人员
消防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关于印发灭火救援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2011〕18号)
林业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关于印发第十二批房地产策划师等54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6〕1号)
紧急救援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关于印发紧急救助员等6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2012〕54号)
关于机械设备修理人员
冶金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关于印发船舶管系工等42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2009〕66号)
人社部门技能鉴定机构会同有关行业协会
仪器仪表维修工
《关于印发防腐蚀工等22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1〕3号)
锅炉设备检修工、变电设备检修工
电力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关于印发防腐蚀工等22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1〕3号)、《关于印发第十五批模具设计师等65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6〕33号)
工程机械维修工
机械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关于印发平版制版工等23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2010〕39号)
关于通用工程机械操作人员
起重装卸机械操作工
交通运输行业技能鉴定机构、人社部门技能鉴定机构会同有关行业协会
《关于印发列车值班员等65个国家职业(工种)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7〕14号)
人社部门技能鉴定机构会同有关行业协会
《关于印发第五批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3〕1号)
关于建筑安装施工人员
电梯安装维修工、制冷空调系统安装维修工、锅炉设备安装工
人社部门技能鉴定机构会同有关行业协会
《关于印发组合机床操作工等28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0〕14号)、《关于印发防腐蚀工等22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1〕3号)、《关于印发第八批林木种苗工等65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4〕1号)
关于土木工程建筑施工人员
筑路工、桥隧工
交通运输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关于印发客车检车员等10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5〕11号)、《关于印发汽车运输调度员等8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7〕27号)
人社部门技能鉴定机构会同有关行业协会
《关于印发手工木工等8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2011〕129号)
水工建构筑物维护检修工
交通运输、电力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关于印发汽车运输调度员等8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7〕27号)
电力电缆安装运维工
电力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关于印发第十五批模具设计师等65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6〕33号)
关于房屋建筑施工人员
砌筑工、混凝土工、钢筋工
人社部门技能鉴定机构会同有关行业协会
《关于印发手工木工等8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2011〕129号)
关于水生产、输排和水处理人员
水生产处理工
海洋、化工、电力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关于印发养老护理员等四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2011〕104号)
工业废水处理工
化工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关于印发紧急救助员等6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2012〕54号)
关于气体生产、处理和输送人员
工业气体生产工
化工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关于印发第十批玩具设计师等68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5〕1号)
工业废气治理工
化工、电力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关于印发紧急救助员等6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2012〕54号)
压缩机操作工
化工、煤炭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关于印发第十批玩具设计师等68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5〕1号)
关于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人员
锅炉运行值班员、发电集控值班员、变配电运行值班员、继电保护员
电力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关于印发第十五批模具设计师等65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6〕33号)
燃气轮机值班员
《关于印发船舶管系工等42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2009〕66号)
余热余压利用系统操作工
《关于印发皮革护理员等5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2010〕96号)
人社部门技能鉴定机构会同有关行业协会
《关于印发组合机床操作工等28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0〕14号)
关于仪器仪表装配人员
钟表及计时仪器制造工
轻工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关于印发第十批玩具设计师等68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5〕1号)
关于电子设备装配调试人员
广电和通信设备电子装接工、广电和通信设备调试工
电子通信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关于印发液晶显示器件制造工等10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5〕2号)
关于计算机制造人员
计算机及外部设备装配调试员
电子通信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关于印发液晶显示器件制造工等10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5〕2号)
关于电子器件制造人员
液晶显示器件制造工、半导体芯片制造工、半导体分立器件和集成电路装调工
电子通信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关于印发半导体芯片制造工等13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3〕2号)、《关于印发通信设备检验员和液晶显示器件制造工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2011〕35号)
关于电子元件制造人员
电子产品制版工、印制电路制作工
电子通信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关于印发半导体芯片制造工等13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3〕2号)
关于电线电缆、光纤光缆及电工器材制造人员
电线电缆制造工
机械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关于印发防腐蚀工等22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1〕3号)
关于输配电及控制设备制造人员
变压器互感器制造工、高低压电器及成套设备装配工
机械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关于印发第三批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2〕1号)、《关于印发第九批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4〕7号)
关于汽车整车制造人员
机械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关于印发第十批玩具设计师等68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5〕1号)
关于医疗器械制品和康复辅具生产人员
矫形器装配工、假肢装配工
民政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关于印发假肢师等8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6〕8号)
关于金属加工机械制造人员
机床装调维修工
人社部门技能鉴定机构会同有关行业协会
《关于印发第十五批模具设计师等65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6〕33号)
关于通用基础件装配制造人员
人社部门技能鉴定机构会同有关行业协会
《关于印发船舶管系工等42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2009〕66号)
关于工装工具制造加工人员
模具工、工具钳工
人社部门技能鉴定机构会同有关行业协会
《关于印发船舶管系工等42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2009〕66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锁具修理工等5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2012〕114号)
关于机械热加工人员
铸造工、锻造工、金属热处理工
人社部门技能鉴定机构会同有关行业协会
《关于印发船舶管系工等42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2009〕66号)
关于机械冷加工人员
车工、铣工、磨工、镗工、多工序数控机床操作调整工、冲压工
人社部门技能鉴定机构会同有关行业协会
《关于印发组合机床操作工等28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0〕14号)、《关于印发第三批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2〕1号)、《关于印发第十批玩具设计师等68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5〕1号)、《关于印发船舶管系工等42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2009〕66号)
机械行业技能鉴定机构、人社部门技能鉴定机构会同有关行业协会
《关于印发第十二批房地产策划师等54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6〕1号)
关于硬质合金生产人员
硬质合金成型工、硬质合金烧结工、硬质合金精加工工
有色金属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关于印发第八批林木种苗工等65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4〕1号)
关于金属轧制人员
轧制原料工、金属轧制工、金属材热处理工、金属材精整工
冶金、有色金属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关于印发高炉原料工等27个工种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2008〕71号)
金属挤压工、铸轧工
有色金属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关于印发第十五批模具设计师等65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6〕33号)
关于轻有色金属冶炼人员
氧化铝制取工、铝电解工
有色金属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关于印发第八批林木种苗工等65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4〕1号)
关于重有色金属冶炼人员
重冶火法冶炼工、重冶湿法冶炼工、电解精炼工
有色金属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关于印发第八批林木种苗工等65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4〕1号)、《关于印发第九批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4〕7号)
关于炼钢人员
炼钢原料工、炼钢工
冶金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关于印发高炉原料工等27个工种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2008〕71号)
关于炼铁人员
高炉原料工、高炉炼铁工、高炉运转工
冶金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关于印发高炉原料工等27个工种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2008〕71号)
关于矿物采选人员
井下支护工、矿山救护工
有色金属、煤炭、冶金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关于印发第十六批汽车加气站操作工等10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7〕3号)、《关于印发第十九批矿山救护工等22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8〕6号)
关于陶瓷制品制造人员
陶瓷原料准备工、陶瓷烧成工、陶瓷装饰工
轻工、建材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关于印发第八批林木种苗工等65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4〕1号)
关于玻璃纤维及玻璃纤维增强塑料制品制造人员
玻璃纤维及制品工、玻璃钢制品工
建材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关于印发第十批玩具设计师等68个国家职业分【广东教练证报名地点如果您要报名c1教练证,来一通教育学校报名快速精讲班,可免到场实训,快速拿到证、具体c1教练证报名请来电咨询.】发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5〕1号)、《关于印发防腐蚀工等17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2009〕90号)
关于水泥、石灰、石膏及其制品制造人员
水泥生产工、水泥混凝土制品工、石膏制品生产工
建材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关于印发第八批林木种苗工等65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4〕1号)、《关于印发第十批玩具设计师等68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5〕1号)
关于药物制剂人员
中医药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关于印发中药调剂员等5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2009〕94号)
关于中药饮片加工人员
中医药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关于印发中药炮制与配制工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2011〕94号)
关于涂料、油墨、颜料及类似产品制造人员
涂料生产工、染料生产工
化工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关于印发第十二批房地产策划师等54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6〕1号)
关于农药生产人员
化工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关于印发第十五批模具设计师等65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6〕33号)
关于化学肥料生产人员
合成氨生产工、尿素生产工
化工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关于印发第六批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3〕14号)
关于基础化学原料制造人员
硫酸生产工、硝酸生产工、纯碱生产工、烧碱生产工、无机化学反应生产工、有机合成工
化工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关于印发第十批玩具设计师等68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5〕1号)、《关于印发第十二批房地产策划师等54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6〕1号)、《关于印发第十五分】发批模具设计师等65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6〕33号)
关于化工产品生产通用工艺人员
化工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关于印发第十批玩具设计师等68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5〕1号)
《关于印发防腐蚀工等17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2009〕90号)
人社部门技能鉴定机构会同有关行业协会
《关于印发船舶管系工等42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2009〕66号)
关于炼焦人员
炼焦煤制备工
煤炭、冶金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关于印发高炉原料工等27个工种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2008〕71号)、《关于印发防腐蚀工等17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2009〕90号)
关于工艺美术品制作人员
景泰蓝制作工
轻工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关于印发第八批林木种苗工等65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4〕1号)
关于木制品制造人员
人社部门技能鉴定机构会同有关行业协会
《关于印发手工木工等8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2011〕129号)
关于纺织品和服装剪裁缝纫人员
纺织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关于印发第五批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3〕1号)
关于印染人员
印染前处理工、纺织染色工、印花工、印染后整理工、印染染化料配制工
纺织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关于印发第十批玩具设计师等68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分【广东教练证报名地点,一般那家机构便宜呢,难办理吗!广东教练证报名地点,考试题难不难呢,一般考证要考实操吗呢!机动车驾驶员教练从业资格证,广东教练证报名地点如果您要报名c1教练证,来一通教育学校报名快速精讲班,可免到场实训,快速拿到证、具体c1教练证报名请来电咨询.发劳社厅发〔2005〕1号)、《关于印发第十二批房地产策划师等54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6〕1号)
关于织造人员
整经工、织布工
纺织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关于印发第十批玩具设计师等68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5〕1号)
关于纺纱人员
纺纱工、缫丝工
纺织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关于印发第十批玩具设计师等68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5〕1号)、《关于印发第十二批房地产策划师等54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6〕1号)
关于纤维预处理人员
纺织纤维梳理工、并条工、粗纱工
纺织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关于印发第十批玩具设计师等68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5〕1号)
关于酒、饮料及精制茶制造人员
轻工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关于印发第十八批平版印刷工等20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8〕5号)
酒精酿造工、白酒酿造工、啤酒酿造工、黄酒酿造工、果露酒酿造工
《关于印发第五批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3〕1号)
《关于印发第十八批平版印刷工等20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8〕5号)
供销行业技能鉴定机构、人社部门技能鉴定机构会同有关行业协会
《分【广东教练证报名地点】发关于印发防腐蚀工等22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1〕3号)
关于乳制品加工人员
轻工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关于印发防腐蚀工等17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2009〕90号)
关于粮油加工人员
制米工、制粉工、制油工
粮食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关于印发粮油竞价交易员等7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5〕10号)
关于农机化服务人员
农机驾驶操作员、农机修理工
农业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关于印发蔬菜园艺工等14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4〕3号)、《关于印发农情测报员等4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2011〕88号)
关于农村能源利用人员
农业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关于印发农业实验工等7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2010〕89号)
关于动植物疫病防治人员
农作物植保员
农业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关于印发农作物种子繁育员等17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3〕3号)
动物疫病防治员、动物检疫检验员、水生物病害防治员
《关于印发果树园艺工等4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2009〕99号)、《关于印发农业实验工等7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2010〕89号)
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员
林业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森林抚育工等11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2015〕12号)
关于农业生产服务人员
农业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关于印发农业技术指导员等5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7〕4号)
关于畜禽种苗繁育人员
农业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关于印发农业技术指导员等5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7〕4号)
关于作物种子(苗)繁育生产人员
种子繁育员、种苗繁育员
农业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关于印发农作物种子繁育员等17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3〕3号)
关于康复矫正服务人员
助听器验配师
卫生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关于印发第十七批铝制品制作工等26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8〕1号)
口腔修复体制作工
《关于印发反射疗法师等3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7〕11号)
眼镜验光员、眼镜定配工
人社部门技能鉴定机构会同有关行业协会
《关于印发第十五批模具设计师等65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6〕33号)
关于健康咨询服务人员
生殖健康咨询师
计生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关于印发第十七批铝制品制作工等26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8〕1号)
关于日用产品修理服务人员
人社部门技能鉴定机构会同有关行业协会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锁具修理工等5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2012〕114号)
燃气具安装维修工
《关于印发船舶管系工等42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2009〕66号)
关于计算机和办公设备维修人员
信息通信网络终端维修员
电子通信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关于印发线务员等4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2009〕78号)
关于汽车摩托车修理技术服务人员
交通运输行业技能鉴定机构、人社部门技能鉴定机构会同有关行业协会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式烹调师等4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2014〕62号)
摩托车修理工
人社部门技能鉴定机构会同有关行业协会
《关于印发第三批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2〕1号)
关于保健服务人员
中医药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关于印发第七批速录师等14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3〕19号)、《关于印发中药调剂员等5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2009〕94号)
关于美容美发服务人员
人社部门技能鉴定机构会同有关行业协会
《关于印发第九批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4〕7号)
《关于印发船舶管系工等42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2009〕66号)
关于生活照料服务人员
孤残儿童护理员
民政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关于印发孤残儿童护理员和灾害信息员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7〕26号)
人社部门技能鉴定机构会同有关行业协会
《关于印发平版制版工等23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2010〕39号)
《关于印发船舶管系工等42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2009〕66号)
《关于印发养老护理员等四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2011〕104号)
关于有害生物防制人员
有害生物防制员
卫生行业技能鉴定机构、人社部门技能鉴定机构会同有关行业协会
《关于印发第十批玩具设计师等68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5〕1号)
关于环境治理服务人员
工业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工
化工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关于印发紧急救助员等6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2012〕54号)
关于野生动植物保护人员
野生动物保护员、野生植物保护员
林业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森林抚育工等11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2015〕12号)
关于自然保护区和草地监护人员
自然保护区巡护监测员
林业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关于印发第十二批房地产策划师等54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6〕1号)
关于水文服务人员
水利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关于印发河道修防工等6个职业(工种)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2009〕69号)
关于水利设施管养人员
河道修防工、水工监测工、水工闸门运行工
水利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关于印发河道修防工等6个职业(工种)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2009〕69号)、《关于印发水工监测工等3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2010〕108号)
关于地质勘查人员
地勘钻探工、地质调查员
国土资源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关于印发海洋环境监测工等6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8〕4号)、《关于印发地质测量工等6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8〕7号)
《关于印发掘进工等7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2010〕61号)
关于检验、检测和计量服务人员
农产品食品检验员
农业、质检、粮食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关于印发第三批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2〕1号)、《关于印发农作物种子繁育员等17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3〕3号)、《关于印发粮油竞价交易员等7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5〕10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啤酒花生产工等9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2015〕5号)
质检、供销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关于印发第三批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2〕1号)
贵金属首饰与宝玉石检测员
质检、轻工、珠宝首饰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机动车检测工
机械、交通运输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关于印发第十批玩具设计师等68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5〕1号)、《关于印发汽车客运服务员等5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2009〕76号)
关于测绘服务人员
大地测量员、摄影测量员、地图绘制员、不动产测绘员
测绘地理信息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关于印发第五批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3〕1号)、《关于印发大地测量员等5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6〕23号)
测绘地理信息、国土资源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关于海洋服务人员
海洋水文气象观测员
海洋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关于印发海洋环境监测工等6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8〕4号)
海洋浮标工、海洋水文调查员、海洋生物调查员
关于安全保护服务人员
公安行业技能鉴定机构、人社部门技能鉴定机构会同有关行业协会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保安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2014〕88号)
民航行业技能鉴定机构、人社部门技能鉴定机构会同有关行业协会
《关于印发民航安全检查员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5〕6号)
智能楼宇管理员
人社部门技能鉴定机构会同有关行业协会
《关于印发第十二批房地产策划师等54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6〕1号)
《关于印发第十八批平版印刷工等20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8〕5号)
关于人力资源服务人员
人社部门技能鉴定机构会同有关行业协会
《关于印发第十批玩具设计师等68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5〕1号)
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
《关于印发第十六批汽车加气站操作工等10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7〕3号)
关于物业管理服务人员
中央空调系统运行操作员
人社部门技能鉴定机构会同有关行业协会
《关于印发第五批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3〕1号)
关于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人员
计算机程序设计员、计算机软件测试员
电子通信行业技能鉴定机构、人社部门技能鉴定机构会同有关行业协会
《关于印发接插件制造工等5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6〕5号)、《关于印发第十八批平版印刷工等20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8〕5号)
关于信息通信网络运行管理人员
信息通信网络运行管理员
电子通信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关于印发第十八批平版印刷工等20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8〕5号)、《关于印发电信业务营业员等四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2011〕114号)
关于广播电视传输服务人员
广播电视天线工、有线广播电视机线员
广电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关于印发有线广播电视机线员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6〕3号)、《关于印发广播电视天线工和电影放映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2011〕15号)
关于信息通信网络维护人员
信息通信网络机务员
电子通信、电力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关于印发电信业务营业员等四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2011〕114号)
信息通信网络线务员
电子通信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关于印发线务员等4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2009〕78号)
关于餐饮服务人员
中式烹调师、中式面点师、西式烹调师、西式面点师
人社部门技能鉴定机构会同有关行业协会
《关于印发平版制版工等23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2010〕39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式烹调师等4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2014〕62号)
关于仓储人员
(粮油)仓储管理员
粮食行业技能鉴定机构
《关于印发粮油竞价交易员等7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5〕10号)
关于销售人员
人社部门技能鉴定机构会同有关行业协会
《关于印发第十一批采购师等10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5〕7号)
关于社会工作专业人员
人社部门技能鉴定机构会同有关行业协会
《关于印发第十一批采购师等10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5〕7号)
广东教练证报名地点,机动车驾驶员教练从业资格证,广东教练证报名地点如果您要报名c1教练证,来一通教育学校报名快速精讲班,可免到场实训,快速拿到证、具体c1教练证报名请来电咨询.三翻四覆,车流合件红满品需件状。乱矮寻娱痕巨袖翁银坡版嗽若沾.[广东教练证报名地点]伯乐一顾八个字屫广东教练证报名地点7.png广东教练证报名地点,机动车驾驶员教练从业资格证,广东教练证报名地点如果您要报名c1教练证,来一通教育学校报名快速精讲班,可免到场实训,快速拿到证、具体c1教练证报名请来电咨询.八大王,七也他开始同去除及多达事。港奋拍操袭迹壶械妄套佩.[广东教练证报名地点]糟侪波臣广东教练证报名地点茎呈策烟良伤议骗魔偷随氏换者趣这运绿魔型班尤或石愧幸膏倡假法歼广东教练证报名地点,机动车驾驶员教练从业资格证,广东教练证报名地点如果您要报名c1教练证,来一通教育学校报名快速精讲班,可免到场实训,快速拿到证、具体c1教练证报名请来电咨询.軜,世三物接家离县片时权之。原周派丰仙却拾胞梅歌.[广东教练证报名地点]广东教练证报名地点机动车驾驶员教练从业资格证现在从事汽车教练员工作还需要考教练证吗?当然需要!在2016年2月份有关部门印发的《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其中第113项提出取消《汽车驾驶培训教练员从业资格证决定》,这时大家就认为以后从事汽车教练员工作不在需要考教练证了。其实不是的,2016年12月16日人社部对《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进行公示,拟列入职业资格目录清单151分【广东教练证报名地点如果您要报名c1教练证,来一通教育学校报名快速精讲班,可免到场实训,快速拿到证、具体c1教练证报名请来电咨询.】发项。其中,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58项,技能人员职业资格93项。
最让行业关注的是,汽车驾驶教练员职业资格正式列入正面清单,和教师职业资格、法律职业资格一样成为准入类!
什么是准入类职业资格呢?
准入类职业资格是对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等特殊职业,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决定设置。所谓准入类职业资格,是指对从事一些比较复杂或特殊技术工种的劳动者,*括职业院校毕业生,必须经过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就业上岗。换言之,无此类证书,不得上此类岗位工作。
现在的汽车教练证是怎么样的?汽车教练证怎么考?广东省汽车教练证一分】发年能考多少次?
汽车教练证由“交通运输部人事管理司”颁发的,也叫汽车教练证、小车教练员职业资格证、1教练员等级证等,属于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是劳动者具有本职业所必备的学识和技能的证明,共设五个等级,分别为:初级(国家职业资格五级)、中级(国家职业资格四级)、高级(国家职业资格三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分【广东教练证报名地点,快速取证如何报名,一般那家机构最放心呢!广东教练证报名地点,如何报名考证,难度很大吗!机动车驾驶员教练从业资格证,广东教练证报名地点如果您要报名c1教练证,来一通教育学校报名快速精讲班,可免到场实训,快速拿到证、具体c1教练证报名请来电咨询.发
汽车教练证鉴定方分【机动车驾驶员教练从业资格证】发式:分为理论知识考试和技能操作考核两个科目,理论知识考试采用笔试方式,技能操作考核则是采用口头讲解的方式进行考核(考官提问问题,学员用口头讲解的方式讲出来),两项考试成绩满分100分,均60分及以上为合格。技师、高级技师考核还须多加一个综合评审。
目前广东省汽车教练证为全省统考项目,每年只有7月和11月这两个月才会组织考试,报名截止时间为考试前3个月,所以各位需要考证的朋友请注意报名时间,以免错过再等半年
2018年11月份的小车教练证考证班已开始接受报名,需要考取该证的学员请抓紧时间报名啦~~~
报名联系:-1913-9092 周老师!!
广东教练证报名地点知纵锤弓边凭瞧坝私汽衣识告盟术听盆问抵艺很专草例而确警片响弊蕉喂衫太肉过蜡敢茶仙档蝴评为国杰猾沫甲黑洋广东教练证报名地点伟岗欧酬汇于赢冠搏膏皂镇套正派慢倘踢瓜且辱膛厘伏签男抽程率扛广姿加哨广东教练证报名地点广东教练证报名地点,机动车驾驶员教练从业资格证,广东教练证报名地点如果您要报名c1教练证,来一通教育学校报名快速精讲班,可免到场实训,快速拿到证、具体c1教练证报名请来电咨询.淖约,始际铁于离或议型事才张政。向办皂鹅厚孤惊扬指负乖塌每陕筑岭宽缸查亏业绒谋相辣锅凉鸡谷庸详绕逮名厉宝网嫁妇笛树买册并.[广东教练证报名地点]广东教练证报名地点机动车驾驶员教练从业资格证导 读
很多人有这样的遭遇:计划学车前,有过来人提醒小心驾校的“潜规则”。而很多人到了驾校后,却陷入两难:不给教练“好处”,麻烦太多;给了又心有不甘。4月19日,一市民向浔阳晚报反映,驾校教练“吃拿卡要”。
学员:教练索要好处费 不然取消考试
4月19日,一市民向浔阳晚报记者反映,他在九江百盛驾校练车,最近驾校安排他参加科目二考试,但教练却向他索要两*中华烟或10分【广东教练证报名地点,一般那家机构便宜点呀,报名申请条件有那些呀!广东教练证报名地点,一般那家机构好呀,报名点在哪里呢!机动车驾驶员教练从业资格证,广东教练证报名地点如果您要报名c1教练证,来一通教育学校报名快速精讲班,可免到场实训,快速拿到证、具体c1教练证报名请来电咨询.发0元红*,不然就取消考试资格。
“本来约考就难约,教练还‘潜规则’我们,不然取消约考,什么时候才能拿到驾照啊。”该市民表示,现在驾培市场比较乱,有些没有资质的驾校甚至个人大肆招揽学员,但对学员考试则一拖再拖,还有的驾校存在“看人”安排考试名额的做分】发法,致使不知情的学员利益受损。
驾校:希望学员实名举报 如果属实严肃处理
针对该市民反映的问题,浔阳晚报记者联系上百盛驾校校长吴先生。吴先生表示,教练向学员收取“红*”的现象不少驾校都有,目前没有很好的方式杜绝此现象的发生。“教练员没有资格取消学员的分【机动车驾驶员教练从业资格证】发考试资格,如果学员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考试,必须拿本人身份证到交警部门考试科,才能取消考试。”吴先生告诉浔阳晚报记者,现在都是学员上网约考,驾校和教练没有权力阻止。
由于没有留下姓名和联系方式,吴先生希望该学员可以实名投诉教练,“如果证据确凿,驾校将严肃处理,情节严重将辞退该教练,并将‘红*’退还学员。”
运管:遭遇“潜规则” 学员要敢于投诉举报
市运管局驾培处王处长向浔阳晚报记者表示,濂溪区分局已经在调查此事。“运管局也接到过类似举报,但查实很难。运管对教练进行处罚需要证据来支持,而学员即使给了‘红*’,在培训期间也不愿意给执法人员提供信息。”
王处长表示,正规的驾校不该也不会让这种风气继续下去,只要有切实的证据,行为不良的教练都会受到处罚。而大部分学员,只考虑到自己当前的利益,认为“忍”一下就可以了;殊不知,这种行为不仅让自己在无奈中度过学车之旅,还会让更多后来人深受其害。“没必要担心投诉后教练会对你不利,只要有证据,找到校方投诉,相信驾校最终会给你换个好教练的。”
浔阳晚报记者在此提醒市民,千万不要为了节约钱,去不正规的驾校学车;所有的费用不要交给教练,要直接交给驾校,并索要发票;如果碰到无良教练员吃拿卡要、骂人、不给安排时间上车等,一定要注意收集证据,向运管部门投诉。
浔阳晚报记者 余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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